1999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理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 (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二、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共设立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派出机构。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石家庄金融监管办事处、太原金融监管办事处、呼和浩特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长春金融监管办事处、哈尔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杭州金融监管办事处、福州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合肥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郑州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南昌金融监管办事处、长沙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南宁金融监管办事处、海口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贵阳金融监管办事处、昆明金融监管办事处、拉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兰州金融监管办事处、西宁金融监管办事处、银川金融监管办事处、乌鲁木齐金融监管办事处。 金融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自治区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查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交办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三、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会城市,共设立20个中心支行,它们是: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拉萨金融监管办事处合署办公);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除继续履行原市分行的职责外,增加承担原省级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具体为:负责汇总所在省、自治区各项经济金融统计数据;管理所在地省级发行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国家金库省级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电子结算分中心业务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中心支行与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四、原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其职责不变。
五、原中国人民银行地级市(州、盟、区)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市(州、盟、区)中心支行,其职责不变。
六、中国人民银行县(包括县级市、旗)支行保持现状,职责不变。
七、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的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批准发布实行的,仍然有效;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停止执行。以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保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和尚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等,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省会城市忠心支行继续履行,或由他们与合同的签约方协商变更与解除。 特此公告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利率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提示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2-06 颁布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06-24 颁布日期:2014-06-24 文号:银发[2014]17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1-06 颁布日期:2000-01-06 文号:银发[2000]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12-27 颁布日期:2014-12-27 文号:银发[2014]38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6-02 颁布日期:2009-06-02 文号:财库[2009]4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01-08 颁布日期:2014-01-08 文号:银发[2014]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2-21 颁布日期:1999-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7-10 颁布日期:1997-07-10 文号:银办发[1997]10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2-01 颁布日期:2002-01-15 文号:银发[200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1-12 颁布日期:2018-01-12 文号:银发[2018]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1-01 颁布日期:2016-01-01 文号:银发[2016]30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4-21 颁布日期:1991-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8-06-20 颁布日期:2008-06-20 文号:银发[2008]19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10-28 颁布日期:2004-10-28 文号:银发[2004]25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6-27 颁布日期:2018-06-27 文号:银发[2018]16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七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为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把利率混乱的局面扭转过来,现就加强利率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务院批准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二、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冻结存款如何计付逾期利息问题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1-20 颁布日期:1997-01-20 文号:银办函[1997]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2-06 颁布日期:1991-02-06 文号:银人外[1991]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2-07 颁布日期:2002-02-07 文号:农银发[2002]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