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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法院判决:将房屋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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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法院判决:将房屋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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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法院判决:将房屋恢复原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即我们所说的“一户一宅”原则。虽然说,“一户一宅”是原则,但是有原则,也会有例外,如果是合理理由的“一户多宅”,多出的住宅,也不应当认定为违建,强制拆除。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房屋以违反“一户一宅”强制拆除,被法院判决将房子恢复原状的案例。

徐某是杭州市某镇某村人,在该镇有一幢两间两层的老房子,建于1978年。1988年,徐某在该村另行审批建房二间三层,1991年,取得两处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都登记在徐某名下。

2017年,徐某与妻子离婚,协议约定将新房子归前妻和儿子,老房子归女儿、外孙所有。2017年,镇政府向徐某发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责令徐某限期拆除房子,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

徐某没有自行拆除,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徐某的老房子进行强制拆除。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将房子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二审法院杭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现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镇政府的违法强拆,使徐某唯一合法住宅被拆除,居住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保障。镇政府作为强拆主体,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将房屋恢复到强拆之前的状态,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

并且周围还有大量住宅存在,将房屋恢复原状不会影响到地块的现状和用途,一审法院判决将房屋恢复原状没有不当。

所以说,对于房屋被违法强拆,当事人不仅可以要求现金赔偿,还可以主张将房屋恢复原状。但是,因为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周围房屋的地块已经被征收,周围的很多房屋已经被拆除了,强拆之后再将房屋恢复原状,已经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房屋恢复原状的主张一般是不能够得到支持。

在房屋被强拆的行政赔偿类案件,在实践中,考虑到现实的可行性,还是以现金赔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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