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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购买、受赠与的方式获得一户多宅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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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购买、受赠与的方式获得一户多宅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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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购买、受赠与的方式获得一户多宅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案例观点】

关于郭X豪主张李X国违反“一户一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规定,“一户一宅”指的是农村宅基地的初始分配,一户只能享有一次宅基地的分配权,获得分配后,该农户今后不得再次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获得第二处宅基地,即使因为出卖、出租丧失宅基地,该农户也不再有第二次分配机会。

但是法律允许宅基地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因此村民可以通过向本村人购买、受赠与的方式获得一户多宅。

本案中,虽然李X国一家已经分配有XX村新路43号宅基地,李X国于2016年6月20日与梁进庆签订XX村埔金路XX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又于2020年3月18日与肖镇火签订涉案20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见证协议书》,也并未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律规定,其有资格受让涉案20号宅基地和房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20号宅基地和房屋连环买卖合同有效,郭X豪与XX村委会应当协助李X国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李X国名下,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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