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员工上、下班途中绕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按照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以上班或者下班为目的,且在合理时间内选择合理路线往返与居住地与工作地点过程中遭受损害的,认定为工伤。
但是,实际生活中,在上班或者下班途中改变原来的路线顺路买菜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情形下是否认定为工伤?
罗某系广德县某陶瓷公司职工,住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2015年8月8日16时左右,罗某下班骑电动三轮车去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他个人事务,返回宿舍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罗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不负事故责任。
公司距离牛头山街道有5公里左右。
罗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罗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罗某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10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判决:罗某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罗某下班后去距离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它个人事务返回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
罗某诉称当日下班后外出牛头山是为了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和买菜回来做饭。根据其工作地点与宿舍距离较近的情形分析,无论其下班后是否进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
故其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罗某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距离宿舍5公里的路途并非上下班的正常合理途径,不能认定为工伤。
罗某不服上述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某居住地为公司提供的在公司内的职工宿舍,其上下班的正常合理途径应当为工作场所至其宿舍之间,距离其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头山街道并非是其上下班的正常合理途径,故罗某于2015年8月8日16时左右下班后去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他个人事务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一审判决驳回罗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罗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某申请再审称,1、我下班绕道买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安徽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罗某居住地是公司为其提供的在公司内的职工宿舍,其下班后绕道去距离其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因办理个人事务不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到距离宿舍5公里左右的菜市场买菜,也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7)皖行申117号
那是不是所有的绕道、绕行办理其他事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都不能认定工伤呢?笔者认为,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行、改行其他路线时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劳动者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也未改变上下班的目的,因为劳动者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而绕道、改道及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仍旧应当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劳动者超出了合理时间范围,或者出于上下班之外的目的而改道、绕行,此时发生事故或者遭受损害,则不应当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此时发生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当事人可以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材料来证明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如果当事人能证明本人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一情形的,就能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材料来证明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如果当事人能证明本人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的多少种情况 依据我国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不是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4年8月21日中午,廖某1与案外人吴某2、吴某3、廖某2、杜某等人在吴某1家中吃中饭。饭后,廖某1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在吴某1家门口,坐上由吴某1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副驾驶位,与吴某2、吴某3、廖某2一起到汉口购物。返回途中,应廖某1要求,吴某1与廖某1交换了位置,由廖某1驾驶。当天下午17时50分许,廖某1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汉东湖新
在此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被认定工伤,这个需要结合多个方面来看。1、需要严格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标准,那就需要判断事故发生的时候是否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这个是认定工伤的标准,而是否符合这个标准,最后能否认定工伤是由工伤认定部门经过专业判断后作出。2、需要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来看,因为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与划分的责任有关,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工伤认定,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一、超车超了一半被刮蹭谁的责任?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超车超了一半被刮蹭具体是谁的责任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就是说要看事故的所有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以及严重程度划分的责任而定。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明确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非本人主要责任,属于工伤。关于何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
第一种:申请退保,即把原来的车辆保险退掉,然后在畅网车险平台申请办理一份新的车辆保险。这种方式可要求原车主把原先的保单退掉,并在车价中扣掉这一部分价值;作为新车主重新投保,需要新的行驶证或车辆过户证明。第二种方式:是对原有保单要素做一些批改,关键是批改被保险人与车主。这就要求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注明由原车主带上保单和车辆过户证明,到原保险公司营销网点办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原车主承担。一般而言,保险公
货车超载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一般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都会与投保人约定,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承担理赔责任。因此,只要在保险公司约定超载免责条款时履行了提请告知义务,货车超载发生事故,一般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
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一般都是由事故的责任人赔付的,如果医疗保险准予报销的话,则被害人就能拿到两份补偿,这样会增加骗保的风险和减少医保基金的支付。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下是走不了医保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医保先行垫付。
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不管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工作引起的事故都是在工伤的范围内,具体的标准视情况而定。而以下七种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仅供借鉴: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
鉴于认定工伤的一个原则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所以大致举例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但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另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即使符合三工条件,也不
一般机动车承担全责、同等、无责的情况都有。全责呢,就是方便事故处理,而行人也能得到最多保障,但是再这种情形下,需要驾驶员认可;同等呢,行人跨双黄线违法,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无责呢,行人跨双黄线违法,机动车无违法;我认为同等的可能性更大。
能追,发生意外要依具体情况判断。 酒驾即使不发生交通事故,也是违法犯罪行为,逃跑的,警察当然能追,这是警察的职责。 发生意外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意外由酒驾车辆造成的,应由酒驾驾驶员承担责任,车主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意外是警车造成的(例如:追的过程中,警车撞到路边停的车辆了),应由国家赔偿。
1、公安交警部门会根据事故的原因来判定事故承担人,但是车主的机动车到期后在一年以上没有更换驾驶证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车主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驾驶证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驾驶员或者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名义车主没有责任,因为名义车主对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权,没有从车辆的营运中获得利益。这种情况类似于借用车辆,所以,名义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都需要打电话报交警处理,因为只有交警才能划分责任。(简单或者争议不大的事故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交警介入以后,需要对事故的发生进行检查、勘察、鉴定等,然后分析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最后作出事故责任的划分决定。另外,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多少,因为该认定就是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电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了,那么可以直接起诉,另外如果有保险,还可以去找保险公司索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无交通信号灯的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扣几分交通事故全责扣几分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