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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途中临时换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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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途中临时换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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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1日中午,廖某1与案外人吴某2、吴某3、廖某2、杜某等人在吴某1家中吃中饭。饭后,廖某1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在吴某1家门口,坐上由吴某1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副驾驶位,与吴某2、吴某3、廖某2一起到汉口购物。

返回途中,应廖某1要求,吴某1与廖某1交换了位置,由廖某1驾驶。当天下午17时50分许,廖某1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鄂A×××**号出租车相撞,导致廖某1、吴某2死亡,李某、吴某1以及案外人范某、吴某3、廖某2受伤。

事故发生后,吴某3、廖某2在接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以下简称交通大队)第一次调查时,作出了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吴某1驾驶的虚假陈述。

后经交通大队查证,事发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廖某1驾驶,并对吴某3、廖某2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2015年1月6日,交通大队作出武公东新交重认字[2015]第DX-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廖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律师意见:

根据交通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廖某1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在通过没有交通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驾驶的鄂A×××**号出租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同时结合查明的相关事实,考虑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一审法院酌定李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死者廖某1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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