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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改版不影响网络询价70%打折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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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改版不影响网络询价70%打折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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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的修正,其中对原第8条除了条款变为第5条外,内容也变更为:“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尤其是删除了“ 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故有人就误认为,对于通过网络询价的不动产作为拍卖品,一拍起拍价就不应当进行打折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一、起拍价的参考价是网络询价,而非评估,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5条关于评估价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本次对于拍卖标的物的参考价是经过网络询价方式,而非委托评估方式。

       因此,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5条关于评估价的规定(即“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二、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首先,强调依据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比,前者更针对于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后者则是规范整个民事执行。

就此前者属于特殊法、后者属于普通法。针对本次拍卖标的物是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故应当适用特殊法,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新法优于旧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在该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法条适用的溯及力,即“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则是2005年1月1日期起施行。

前者属于新法、后者属于旧法。

      2.被执行人一方提出,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的修正,与本此异议相关法条为修改后的第5条。

但是,请注意,本次修改只是将原条款(第8条)中,“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以评估价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了修改,并且删除了“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我认为更加明确了本次拍卖标的物起拍价格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

      (1)本次拍卖参考值为网络询价,不属于评估价,故不存在以评估价未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删除了市价的百分之八十的限制,更是为了减少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起拍价不得低于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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