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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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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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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详见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详见法释[2016]21号 第十条第二款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  第十二条、《民法典》第67条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 法释[2016]21号)第十八条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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