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详见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详见法释[2016]21号 第十条第二款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 第十二条、《民法典》第67条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 法释[2016]21号)第十八条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四条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
一、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流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
一、《变更、追加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特别是规定了因分配取得执行债权和因受让取得执行债权的继受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这将促进涉诉债权的交易。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最新修正全文内容)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
执行阶段能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案件可能有重大突破,然追加被执行人不是那么容易,只有出现法定追加情形再可以追加。根据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小编整理后,认为有以下20种法定追加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
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的修正,其中对原第8条除了条款变为第5条外,内容也变更为:“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尤其是删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5-01-01 颁布日期:2004-11-15 文号:法释[2004]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规定全文: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行为会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本文通过对该类诉讼类型的分析,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清算赔偿责任、代位权诉讼等,其性质属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相结合的复合之诉,并提出该类诉讼的具体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范围等具体措施建议。关键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公司人格否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司法解释原法条: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 解读:就是说,人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以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上确定的债权额加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比如债权额为13000元,执行费用是500,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过14000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局:《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已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签署,正式文件下发程序正按相关程序进行。现将本规定下发给你们,请提前学习、部署。省法院执行局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