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时,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夫妻争议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尤其是子女抚养的归属问题牵动着两个家庭的心。为了能够成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一些家庭中甚至存在一方擅自抢夺孩子的行为,给家庭和孩子均造成了不利影响。
那么,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让我们跟随李露律师代理的张XX的案件,来看看该类案件的处理。
案情介绍:
张XX和丈夫齐XX结婚已经十几年了,他们经人介绍于2012年相识,同年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他们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X。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问题双方矛盾频发,张XX发现齐XX不思进取、没有家庭责任感,也没有工作,经常需要自己补贴其生活费用,久而久之,便对该段婚姻丧失信心。
但是女儿的出生让张XX重获希望,她希望能维护好自己的婚姻,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于是之后张XX便一边照看孩子一边工作,直至2019年时,张XX意外发现齐XX在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品,经追问,才得知齐XX在同自己结婚前便患有精神疾病,之后更是隐瞒病情且拒绝治疗,张XX对此无法接受,与齐XX感情彻底破裂。
2020年,张XX同齐XX分居来到西安工作,孩子跟随张XX生活,平时由张XX的母亲照看。由于张XX与齐XX的矛盾愈演愈烈,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张XX于2021年6月找到李露律师,希望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走出这段婚姻。
张XX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齐XX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齐XX辩称:同意与张XX离婚,但是婚生女小X应由自己抚养。在孩子出生后,因自己和张XX在外打工,孩子生活在老家由自己的父母长期照顾抚养,自己也常回家看望孩子及父母,自己与孩子更为熟悉亲密。
孩子出生后,张XX忙着工作未能照顾抚养孩子,现在又在外租房居住,更不能给孩子的成长提供稳定的居住生活条件,由张XX照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本案争议焦点:婚生女小X应该由谁抚养?
本案在诉至法院的过程中,小X尚同张XX共同生活。因不愿因双方矛盾影响到孩子,因此张XX并未阻挠齐XX与孩子见面。
却不想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因想争夺孩子抚养权,齐XX及家人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强行于张XX处抢夺孩子,争执过程中孩子大声哭闹,张XX为了孩子的安全着想,主动进行妥协,孩子最终被齐XX及家人强行带回老家。
这次抢夺给孩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
李露律师在得知此事后,认为齐XX的做法严重违反了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齐XX不顾孩子已经在西安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强行抢夺孩子的做法严重威胁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给孩子和张XX都带来了很深的负面影响。于是在该案二次庭审过程中,李露律师提交齐XX抢夺孩子的相关证据,指出齐XX的做法不宜继续抚养孩子,并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关于抚养权的问题,婚生女小X目前跟随张XX生活,平时由张XX母亲帮助照看,并已在西安幼儿园就读,可以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齐XX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结合齐XX未与张XX商量、未经张XX同意便强行将在西安就读的孩子带回老家,齐XX的父母也拒不配合张XX探视的行为,齐XX已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同时张XX的母亲明确表示其有意愿及能力照顾孩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综合双方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孩子由张XX抚养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用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之规定,齐XX应按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律师观点。认为根据齐XX的精神病史及强行抢夺孩子的做法来看,其不宜同小X共同生活。因此最终判决:
一、同意张XX与齐XX离婚;
二、婚生女小X由张XX抚养,齐XX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齐XX享有每月两次探望孩子的权利,张XX应予以配合。
案件落下帷幕,李露律师依法维护了张XX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张XX如愿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收到判决后立即对律师表达了真挚的感谢,值得欣慰的是孩子也能按照自己的心愿在母亲的照顾下健康快乐成长!李露律师提醒广大家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
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属品,双方应温和、理智的从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原则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好离婚后双方及孩子之间的关系,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心理健康。
本案法律使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XX或者外孙XX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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