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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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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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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将要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中的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

二、诉前保全与诉讼中的保全:

   (一)法条原文:《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

   (二)法律释义:

    1、适用条件:

    诉前保全: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适用诉前保全;

    诉讼中的保全:若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当事人受到损害时,则应适用诉讼中的保全。

    2、启动方式:

    诉前保全:只可依当事人申请

    诉讼中的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法院职权

    3、做出裁定的时间:

    诉前保全:应当在提出申请后48小时做出裁定

    诉讼中的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4、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诉讼中的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执行前的保全:

   (一)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3条 

   (二)法律释义

    1、该财产保全的适用时间为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也就是说当案件已经进入履行期间内,若发生当事人一方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时,债权人若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也就是审理案件的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3、申请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提出执行申请,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申请人在执行前申请的保全措施;

    4、若在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申请保全的通用问题:

   (一)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3-157条、第166条

   《民事诉讼法》199条

   (二)法律释义

    1、保全措施(《民诉法解释》第153-157条)

   (1)对于一般财产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进行保全,由法院、被保全人进行保管,同时也可以委托他人或申请保全人保管;

   (2)对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

   (3)对于留置物、质押物、抵押物申请保全措施的,不得影响留置权人、质权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若上述财产由留置权人、质权人、抵押权人所占有,则一般由其进行保管,由法院保管的,相应的权利不因保全措施而消灭。

    2、保全解除情形(《民诉法解释》第166条)

    3、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要注意,在复议时并不停止对原裁决的执行。

五、总结

    在日常生活当中,财产保全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一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即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义务,也有已经被保全的财产可以执行;

另一方面,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对方处分财产的自由,而为了正常的生活与经营,对方往往会想采取更高效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大大地节约了时间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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