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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危房”,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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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危房”,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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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0年,某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某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某某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某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某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某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某某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某某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

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的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

但王某某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

法律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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