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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从天而降砸伤路人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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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从天而降砸伤路人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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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8月,张三(化名)在某广场行走,被一广告牌坠落砸伤,构成九级伤残。该坠落的广告牌系李四(化名)委托广告公司承揽制作安装。

广告牌自树立之日起就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物业公司系事发广场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各方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而酿成纠纷。

法院裁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四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未依法办理广告牌审批手续,其作为广告牌的管理人、使用者,疏于管理维护,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广告公司是案涉广告牌的安装制作人,且与李四系承揽合同关系,其并非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主体,在该案中不应对韩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广场的物业管理人和维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广告牌所有人邓某未经审批设置广告牌的行为存在疏于管理之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法律关系与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空坠物是一样的规则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对于担责的主体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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