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判例研究、法治日报
案情回顾
70多岁的宋某为羽毛球爱好者,自2015年起就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在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某与周某和其他另外两名羽毛球爱好者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周某不慎将羽毛球击中宋某的右眼。
事发后,宋某在周某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宋某右眼被诊断为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宋某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某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属于上述法条规定中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宋某作为参加多年羽毛球比赛的羽毛球爱好者,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以及最常见的被羽毛球击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然自愿参加比赛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
并且宋某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周某对其受伤存在故意,因此在判断被告周某是否符合“重大过失”的条件时,法院认为,被告在高度紧张的比赛中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判断自身每一次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因此被告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应当判定为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当将其认定为重大过失。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原告则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笔者观点
“自甘风险”也称自甘冒险,危险的自愿承担,即当事人已经明知此类运动是存在某种风险的,却依然愿意承担此类风险而行动,最终致使自己遭受损害。
这里的自愿不仅体现在书面或口头的同意,也包括以自行参加的方式所表达的默认自愿。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体育类运动,即不包括棋类比赛和电子竞技。
自甘风险也是《民法典》首次推出的新概念。
由于自甘风险要求当事人自己明知风险依然愿意参加,且其他参与者不能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意识,所以自甘风险合理地分配了责任,保障了人们的行为自由,也减轻了参与者的心理负担。
尽管法律有了一定的保障,但运动者在运动之前还是要先了解清楚该运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运动时要做好防护措施,以避免或降低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最后,运动者也要遵守规则,以免误伤他人从而招惹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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