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王某经同乡李某邀请,到其承包的某公司进行材料加工工作。在其上班不到一个月时,由于操作设备失误,王某右手食指被机器夹住,后经同组工人送往当地医院。
出院后,王某向该公司要求支付其医药费用及损害赔偿被拒,该公司认为其与李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并约定其雇佣工人的安全由其自行负责。
因此,王某迫于无奈,只得向同乡雇主李某要求赔偿,李某以其个人过错为由拒绝。那么,王某受伤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基本分析:本案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
一、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来依次分析:首先如果认定公司与李某之间承揽关系成立,那么公司作为定作人,除非存在选任过失,即选择没有相应资质人员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部分责任,其他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认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那么提供劳务者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自身损害,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分担责任比例。显然,这都并不利于王某追求赔偿的利益。
代理思路:本案经当事人确定委托后,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和履行能力,如果能够确定王某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其受伤即为工伤,不用考虑过错,能够全额赔付损害,同时又能让有较强承担能力的公司来承担责任。
那么,具体是否可行呢?
一、在未有明确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极为关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经指导委托人收集相应证据,我们认为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的工作满足该规定。那本案就一定能按照我们所希望的方向去吗?不,我们还有一个障碍,这就涉及下面的第二点。
二、公司和王某之间的承揽合同是对方的关键证据,对方必然通过该承包合同来试图阻断我们对于劳动关系成立认定。对此,我们提前做好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对方果然以此做重点辩论。但我们提出以下三点辩论:
1、公司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公司与个人的劳动关系;
2、公司将自己主营业务承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该个人承包人不能单独承担用工的风险及责任,故其直接管理使用的员工仍然属于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公司不能就此转嫁用工风险,免除法律责任,其双方在《承包协议》中有关用工风险的约定亦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终,我方关于劳动关系成立要素满足,对方承包协议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一攻一守策略取得了仲裁庭的认可,成功的认定了王某和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但,这仅是第一步,拿到劳动认定后,还要去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才是最终的赔偿结果。
由于时间关系,暂到这里。
案情介绍:王某经同乡李某邀请,到其承包的某公司进行材料加工工作。在其上班不到一个月时,由于操作设备失误,王某右手食指被机器夹住,后经同组工人送往当地医院。出院后,王某向该公司要求支付其医药费用及损害赔偿被拒,该公司认为其与李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并约定其雇佣工人的安全由其自行负责。因此,王某迫于无奈,只得向同乡雇主李某要求赔偿,李某以其个人过错为由拒绝。那么,王某受伤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基本分析
村干部当然无权。一、如果是个人的责任田,村干部无权处理;二、如果承包村集体的,一切是合同约定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1、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3、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4
你好,可以的,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如果伤者受伤时未尽注意义务,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用工方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具体责任如何承担,需要通过庭审询问及相关证据确定,受伤时应当搜集证据证明受伤地点及受伤原因,尽快报警留存记录。
有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企业赔偿之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偿。不过,工伤需要人社局认定才算,员工酒后车祸,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不是工伤,达到醉酒程度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公司房产转让给个人一般有两种形式转让,分别是以股权的形式转让和以买卖的形式转让。选择以股权的方式转让最好要选择单一股东的公司。其中的税费有买房人应缴纳税:契税、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等。卖房人应缴纳税费:交易费、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费、城建费、中介费等。 一、公司房产怎么转让给个人 公司名下的房产,转让给个人有两种形式:一是
贷款第三方的转出,首先由银行借款到公司的借款账户,按银行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银行代付给第三方。银行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账户,不需要本人取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
一、将工程承包给个人如何处罚1、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属于违法发包,对发包人,一般是责令改正,并且处以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1、“合同由村委会保管”:(1)有什么证据证明当然,你说了有很多承包的人证明,但承包人属于利害关系方,证明力较弱。(2)建议:将村委会成员中村长或支书、会计等人员分别承认当初签的合同在村委会保管的录音录下来做为证据。2、“请问这个情况我们农民应该怎么做,怎么进行维权”:(1)想维权,必须要有证据做支撑,没有证据,法官也没有办法的。(2)收集到足够的能证明合同在村委会保管的证据后:可以不同意收地行为
在之前的文章中,秦嘉泽律师团队就建设工程中的挂靠进行了简单解释,实践中大部分实际施工人属于挂靠,因此大概率会导致承包协议等挂靠协议无效,协议无效对于施工双方所造成的后果一般都是弊大于利的。本文就阐述一下何种情形下发包方将工程交付给个人施工,却不属于挂靠,协议仍然有效。这里说的交给个人负责却不属于挂靠,是指法律中的内部承包关系。一、内部承包关系是指什么?关于内部承包关系,司法实践以及各地案例都会对此
将公司部分业务外包是公司整合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是公司自主经营管理的表现,并不触犯法律。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个人经过登记是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资格。《个体工
如果只是劳务承包,则可以将开采工作承包给个人,相应地,和个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则相应的承包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承包挂靠”是我国旅行社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有利于旅行社开拓市场,扩大企业规模,但其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凸显,特别是在挂靠门市关闭后。门市部负责人仍以总社的名义对外经营,盈利时款项进入其个人账户,亏损时以“职务行为”、“表见代理”为由将风险转移给总社。那么,总社如何防范此种风险呢? 【基本案情】刘某为A旅行社南三环门市的负责人,2016年3月A旅行社发现刘某经营的门市部出现问题,遂与其解除
一、案例精选 2017年6月8日,余某某跟着包工头李某进入安徽某劳务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2017年7月10日,余某某在工地用三轮车拉钢管时,因三轮车侧翻受伤,经住院治疗5天出院。余某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安徽某劳务公司支付了余某某受工伤前工资、生活费及部分医疗费,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9年4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2019年2月28日
村民满足住房需求大多通过自建方式其中的法律风险你是否知晓且看新乡市凤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怎么判施工人员意外坠亡引纠纷张某夫妇将自家三层楼房“一口价”承包给李某建设便不再过问施工事宜施工到三层阁楼搭建模板工人王某不慎从三楼坠落身亡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家属将李某和张某夫妇诉至法院依法厘清过错责任定赔偿新乡市凤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
【案情经过】 自2019年6月起,闻某发现楼顶板漏水,多次要求楼上颜某、小区某物业公司处理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漏水系因该单元同户型自上而下公共排水管道出现漏水点所致。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包含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物业公司辩称,案涉漏水管道不属于公共管道,系业主专有部分的管道,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根据业内惯
案情简介: 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陈某在4S店内试驾一辆朗逸车辆。谁知刚开不久,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停放在场地内的一辆帕萨特新车,致使两车受损。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S店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朗逸车的维修费5000元、帕萨特车的维修费14000元,赔偿朗逸车的贬值损失5600元、帕萨特车的贬值损失23000元。 陈某抗辩,部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好意搭乘”出事故,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二手买卖越来越多,无论是二手房还是二手车,都是目前很火的交易,同时涉及纠纷也较多,特别是过户问题,车辆属于特殊动产,需要在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二手车未办理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吴某花5万元从李某处购得一辆二手轿车,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吴某已支付全部车款,但由于种种原因车辆尚未过户。2018年2月份,吴某酒后驾驶该车,途中与行人赵
“拆迁指挥部”强拆房屋,告谁?谁设立谁担责?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名称“拆迁指挥部”,比如发布通知、公告,与被拆迁方谈判,甚至有时候连强拆都是拆迁指挥部干的。那么,当被拆迁方的房屋被拆迁方违法强拆,被拆迁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那么应当以谁为被告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1997年,某食品公司与某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使用期限为五十年,2018年,当地政府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