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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外包的劳务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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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外包的劳务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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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精选

2017年6月8日,余某某跟着包工头李某进入安徽某劳务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2017年7月10日,余某某在工地用三轮车拉钢管时,因三轮车侧翻受伤,经住院治疗5天出院。

余某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安徽某劳务公司支付了余某某受工伤前工资、生活费及部分医疗费,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9年4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2019年2月28日解除余某某与安徽某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因不服裁决,安徽某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安徽某劳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虽与余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其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某某,故仍应对余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工伤赔偿项目、标准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安徽某劳务公司支付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7万余元的判决。

律师解析:余某某虽跟着包工头李某做活,但是包工头李某属于个人,不具备用工单位资质,劳务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个人,余某由于工作受伤,理应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特殊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1.在工地受伤时,需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报警确认案件事实。

2.保留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作服、工作牌、员工劳动关系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工作群记录、请假条、工作安排等。

3.跟公司协商赔偿,申报工伤相关事宜。

4.公司若不予赔偿或赔偿较少,又不同意申报工伤,可自行去人社部门申报认定工伤。

5.等待伤情稳定,可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下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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