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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逾期交房的免责期到底怎么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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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逾期交房的免责期到底怎么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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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逾期交房的免责期到底怎么算,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1日,黄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黄某购买该开发商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的一套住宅,总房款为73万余元。

开发商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交付时应当完成各项竣工验收合格,同时相关设施设备达到交付条件。

逾期交付在90日内,开发商应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壹违约金,无论逾期多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不超过总房款的2%。但至2022年8月开发商都未完成竣工验收,黄某主张开发商承担总房款的2%作为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则辩称逾期交付案涉房屋,很大程度上受到近年的新冠疫情的影响,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受该疫情影响,导致违约,违约方的责任可以适当的减轻或者免除。

法院裁判:根据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一级响应、2020年3月10日调整为二级响应、2020年3月31日调整为三级响应。

按照一级响应启动停工后至调整为全面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学的三级响应(即2020年1月23日~3月31日)的68天,可以认定顺延工期。

经核算,扣减68天顺延工期,逾期天数超过了90日,开发商应当按总房款的2%向黄某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法律条文对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案中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是显而易见的,疫情确实可以作为其顺延交房时间的依据,但是这个依据并不是无限期的,本案审理法院就对顺延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对于市场上其它经济活动也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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