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某是吉林长春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周某的房屋所在地划入此次拆迁范围内。
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周某多次与拆迁方交涉未果,一直未签订协议并拒绝搬迁。但当地部门出具裁决书,拆迁办以此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先予执行申请,后法院下发限期自行拆除的裁定,之后将周某房屋强制拆除,随后拆迁办立即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这一系列的事情将周某搞得乱七八糟,自己房屋被拆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这是什么拆迁啊,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周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来代理维权。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程序,将几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递交到了规划、立项等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请求公开项目建设施工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征地拆迁文件。
律师又采取了向国家赔偿委员会提起国家赔偿,多管齐下,希望收集到更多的资料,为开启维权大门做好铺垫。在首战无果后当即决定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但只有政府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随后律师决定就案件情况分别进行行政诉讼,针对不予受理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不受理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立即受理。
同时针对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针对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作出的判决书,依然驳回了起诉,这样的判决在律师的意料之中,但律师是希望通过此诉讼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这也是一种绝妙的诉讼策略。
随后收到法院针对裁决的判决,也是驳回了起诉,这让律师很是气愤,随后立即上诉完整详细的阐述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之处,并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在律师合情合理的上诉状的重压下,被上诉人提出和平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在律师不懈努力和尽力争取下,委托人由原来的低补偿款协商到合理补偿款以及两套安置房的结果,随后经过委托人同意向法院撤回上诉,但维权终于是胜利了。
【杰睿说法】
在本案中,因委托人找到律师来维权,介入案件后找住时机以其多年办案经验,帮助其拿到了满意的补偿。对于老百姓来说,本来对有关法律知之甚少,而在拆迁过程中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时,如果不寻找专业拆迁律师作为维权依靠的话,往往受到的损害会更大。
本案的胜利判决也显示出如果被拆迁人在权利被侵害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忙,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则其终将会得到令其满意的维权结果。
同时在律师启动的司法程序,其目的是能让被拆迁人得到合理补偿,协商的目的也是如此,所以在维权中一定要配合律师,以达到维权的目的。
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
浙江胜诉案例:果园被强拆,仅赔偿13万余元,法院:赔300万!在征地拆迁中,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一些征收方便开始先下手为强,在未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就采取强制措施,强拆房屋,强占土地。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然后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给出的赔偿过低,完全不能覆盖被征收方的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方应当
律师观点分析广西胜诉案例:玉林市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陈先生系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常乐村村民,承包了本村白头塘片四库一站的相关鱼塘水域及周边土地,用于鱼塘鳖类养殖和蛇类养殖。2018年6月1日,因有关单位以涉案地块将被政府征收为名就补偿问题未与陈先生达成协议,玉林市城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陈先生上述承包地块内的蛇类养殖用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陈先生不服上述强拆行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情简介】刘某和钱某孕有一女小红,2000年,小红全款出资购买了A房,2003年,小红全款出资在甲区购买了一套B房,由于自己支付各项暖气费较为困难,于是小红将A房屋登记在父亲刘某名下,将B房屋登记在母亲钱某名下。2009年
郭女士是宿松县孚玉镇玉龙社区郭大组村民,1997年在该村建设有房屋二层,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左右。5年前郭女士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又修建了4间铁皮结构的房屋,郭女士全家一直在该地生活居住。因宿松县东北新城建设的需要,郭女士的宅基地房屋位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然而时至今日,郭女士尚未与征地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2018年9月29日,郭女士的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房
【案情介绍】 国之有史,家之有谱,以追溯世系及分清支派,明确尊卑长幼,以祠、墓,立庙以统宗,祭墓以报祖。陈先生的祖先骅骝岭十世祖“麟德公”博巨陈氏古墓自清代顺治,康熙年间至今去年12月,陈先生等人收到一张限时迁坟《通知》要求他们把坐落在吴川市海滨街道骅骝岭内的陈氏祖坟进行搬迁。但在此之前,陈先生等人没有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者土地征收的通知,无缘无故地祖坟所在地变成别人的地,陈先生等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一、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陈某是广东吴川某村村民,在当地有一套房屋用于居住,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陈某的房屋所在地划入此次拆迁范围内。随后在村内张贴征收公告,但是征地补偿方案没有按照规定公告,并且在商议补偿时按照就标准进行补偿,因为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陈某以及村民不满意,遂经过商议后决定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为自己讨要一个的说法。经四处打听最后找到了北京杰睿律师
与拆迁单位协商也是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的。如果你提出的方案不合理不合法,拆迁单位是可以申请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的,但是这也要经过合法的程序。
【案情简介】多年前,吉林省地方作出批复,对王某所在集体土地地块进行征收,王某所有房屋也被划在征收范围内。但王某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一事未达成一致。2013年11月19日,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两年后,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将涉案房屋认定为“D级危险”房屋。同年,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
依法强拆房屋的步骤、程序,你清楚吗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拆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意义阐述中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最高法发布: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导言: 在征收过程中,也许被征收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是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那么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通过北京一讼律所主任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给大家提供一些维权思路,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先生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及出租。据政府称,因“
临近年关,有许多的老百姓都从外地赶往老家与父母、孩子一起过年,这其中不乏一些拆迁户。但相对于其他人来说,被拆迁人在春节放假期间还会多一种担忧,就是害怕自己被拆迁的房屋被相关部门趁机给强拆了。 事实上,房屋被违法强拆是时有发生,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就会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签字,其中就包括强拆。 而且一般情况下,强拆行为通常都发
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镇政府联合强拆房屋,法院:超越职权!提到违法建筑,很多人都会前面加上“强拆”两个字。首先,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经过法定的调查、认定程序,不能随随便便说房屋是违建。其次,即使房屋是违建,也不能随随便便强拆,即使房屋是违建,强拆也是需要由特定的部门遵循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的,不能一看到是违建,哪个部门都来插一手,在实践中,有时甚至好几个部门联合起来一起来拆除违建。下面,我们就来具
一、高铁拆迁是强制性的吗,可以强拆吗建造高铁是公共利益的情形,国家因建造高铁征收土地的,是属于强制性的,但征收拆迁房屋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强拆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拆迁指挥部”强拆房屋,告谁?谁设立谁担责?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名称“拆迁指挥部”,比如发布通知、公告,与被拆迁方谈判,甚至有时候连强拆都是拆迁指挥部干的。那么,当被拆迁方的房屋被拆迁方违法强拆,被拆迁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那么应当以谁为被告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1997年,某食品公司与某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使用期限为五十年,2018年,当地政府设置
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法院判决:将房屋恢复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我们所说的“一户一宅”原则。虽然说,“一户一宅”是原则,但是有原则,也会有例外,如果是合理理由的“一户多宅”,多出的住宅,也不应当认定为违建,强制拆除。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房屋以违反“一户一宅”强制拆
房屋被强拆信访也是能够维权的,但一般都是在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才会选择信访,如果有其他方式的最好选择通过报警,或者委托律师介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行政机关“强拆”房屋后,对于屋内物品损失如何认定问题,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房屋所有人应当对其主张的屋内物品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此种情形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因行政
最高法:能否针对强拆后清除建筑垃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有很多具体的行为,例如将主体结构铲平以及将剩余部分进行清理等等,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被独立地提起行政诉讼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徐先生共有四间房屋,区政府在2011年将四间房屋强制拆除,在2013年又将强拆后所剩的残余物清理产品。徐先生认为2013年实施的行为属于强拆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