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胜诉案例:玉林市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常乐村村民,承包了本村白头塘片四库一站的相关鱼塘水域及周边土地,用于鱼塘鳖类养殖和蛇类养殖。
2018年6月1日,因有关单位以涉案地块将被政府征收为名就补偿问题未与陈先生达成协议,玉林市城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陈先生上述承包地块内的蛇类养殖用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陈先生不服上述强拆行为,慕名找到尹利兵律师介入来积极维权。
二、【裁判结果】
尹律师分析案情认为,玉林市城管局所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履行法定执法程序,未作出书面拆除决定,未经催告等程序,也没有核实有关事实情况,其强制行为缺少事实依据,其强拆行为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违法,给陈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确认违法。经法院审理后,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902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
一、确认被告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6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南江街道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8】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评析】 本案的主要突破点就在于玉林市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执法程序粗暴违法。特别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拆违代替拆迁的现象,执法部门往往不考虑涉案建筑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快地推进拆迁工作,不顾行政执法程序,特别是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导致其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也给陈先生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拆迁方以城管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筹码,认定原告养殖房屋属违法建筑,为求减少补偿甚至不补偿,这样的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其管理城市市容、对影响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筑进行处理的目的而是对于拆迁行为的行政配合策略。
这种做法极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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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二十一(河南周口·强拆):未经法定程序,区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事实概要】2018年9月,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淮政[2018]50号《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北关沟(北二环-古蔡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决定》,翟先生位于淮阳县北关太昊陵市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6月3日,上述决定书被法院确认违法。
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后,下一步怎么办?来自微信问答群的网友反映想要知道强拆被确认违法后,接下来怎么办。因此,小编专门就该问题写一篇文章,为不懂的朋友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目
【案情介绍】周某是吉林长春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周某的房屋所在地划入此次拆迁范围内。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周某多次与拆迁方交涉未果,一直未签订协议并拒绝搬迁。但当地部门出具裁决书,拆迁办以此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先予执行申请,后法院下发限期自行拆除的裁定,之后将周某房屋强制拆除,随后拆迁办立即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
导读:在房屋征收实践中,征收部门为了规避征收程序,常常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使用多年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文,分享一则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吕静律师通过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胜诉案例。作者丨 邵一宸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基本案情【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却在收到《督促解危通知书》后遭遇街道办强拆】周先生及其亲属在某街道办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李某不服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拆一案,于2019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立案后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在某某街道约205.4平方米房屋居住,因补偿问题未解决没有搬迁,被告在相关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未经原告同意强拆了原告的房屋,装修及屋内物品被砸毁,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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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3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刘某某等人所居住的南岗区新春小区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1月,新春街道办事处对新春小区楼房安全性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楼抗震性不足,整栋建筑评定为危房,适修性差,建议拆除。2016年12月23日,南岗区城乡建设局、新春街道办事处制作《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并张贴,告知刘某某等人的房屋已经被认定为危房,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迁离。12月26日,南岗
在征地拆迁中,大多数被征收人往往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履行协议,将补偿款如数打到被征收人账户就算征收工作已完成,然而,实践中,就是有些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致使被征收人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到位,遇到这种情况且看法院怎么判!【案情介绍】:李先生是新疆人,居住在当地的一个小村庄,2017年因其农村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2017年11月30日,李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集体
案情简介 齐某和邵某是夫妻,两人早年都从上海支边新疆。等到一家人可以按政策回沪的时候,齐某父母的房屋早已拆迁,户口无处可落,邵某父亲再婚,家人也不同意他们落户。当时齐某的大女儿,因为没有上海户口,在上海找工作、婚配都出现了困难,焦头烂额,简直陷入了绝境。齐某只得求助于弟弟齐小某。齐小某自己也是从外地回来,一家三口只有妻子增配的一套住房,面积10.6平方。但齐小某毕竟还是讲些亲情
房屋拆迁过,我们常常见到的强拆通常是发生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未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情况下,而这种情况下的强拆行为必然是违法的。那么对于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之后征收方把房屋强拆了,那么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就以案例解说的形式为大家来简单地说一下
最高法:能否针对强拆后清除建筑垃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有很多具体的行为,例如将主体结构铲平以及将剩余部分进行清理等等,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被独立地提起行政诉讼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徐先生共有四间房屋,区政府在2011年将四间房屋强制拆除,在2013年又将强拆后所剩的残余物清理产品。徐先生认为2013年实施的行为属于强拆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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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办案随笔 】涉案房屋被行政处罚后,没收为国有,后续的强制拆除清表行为是否还与原房主存在利害关系?这是案件自办理之初,就存在的典型争议。律师组曾对该争议做出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行政相对人所建房屋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土地,并决定没收其所建房屋。在案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效力未被否定的情况下,相对人就涉案土地及房屋已不享有合法权利,其与涉案土
法律分析:违法建筑强拆没有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
司法强拆不违法,暴力强拆违法。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