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最高法关于“周先生诉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赔偿案”作出的再审判决,直接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遇违法强拆后,行政赔偿的问题确立了标准和参照依据。
那么,这究竟是怎样一起具有典型性的“农房遭强拆”的案件?农民又能获得什么样的赔偿呢?听创为律师为大家细细讲解。
案件过程:一起不寻常的违法强拆农房案
案件当事人周先生是浙江省某村的村民,因老家501.32平方米的房屋被拆除后,只能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他将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院。
2010年起,周先生所在地开始实施农房拆迁改造。
2012年3月13日,在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周先生的房屋被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公室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2016年4月,湖州市中院根据涉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判决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周先生赔偿金499617.9元;
驳回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此案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程序,被原审法院确认违法,进而引发行政赔偿。原审判决赔偿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但周先生仍享有农房拆迁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
周先生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对他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创为律师提醒大家,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释明,以下赔偿原则必须遵守!
1、 “直接损失”,不可仅理解为只赔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财产遭遇行政行为损害”的赔偿原则,一直是“只赔直接损失赔”。在不少强拆赔偿案中,仅仅将“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新损失”作为直接损失,这就造成了拆迁户的房子被强拆仅能拿到微薄赔偿的原因。
最高法对该案的裁判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否定!
判决中指出,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仅仅解释为房屋被拆除后的重置损失,而将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排除在外,有失偏颇。
由此可知,农村房屋遭违法强拆后的“直接损失”,应理解为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和对室内物品造成的损失。
不能将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割裂开来并排除于“直接损失”之外。
2、不可违背“不降低原来生活水平”的补偿原则
一般来说,从遭遇违法强拆到最后获得赔偿,其间可能需要一个漫长的维权过程,以本案为例,从强拆到最后再审判决,该案已过去了6年,房屋周边土地的价值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此次最高法的判决中明确,进行国家赔偿,其房屋重置价的确定不应简单参照原有项目的补偿安置标准!
创为律师表示,如果按照六年前的标准进行计算,可能会导致被征收人拿到赔偿后仍然生活水平降低的后果发生,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一审法院从“有利于被征收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参照当地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标准对涉案建筑的材质等级及成新率进行了确定,这一做法值得肯定。
3、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农房权属“瑕疵”不影响涉案房屋的合法性
在有关涉案房屋权属合法性上,政府部门提出,周先生的房屋用地存在面积明显超标,有违“一户一处宅基地”原则,应属于行政处罚对象,法律不应保护。
最高法认为,涉案房屋建造于1984年,结合我国以往农村房产交易总体状况以及相关规定,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农房权属“瑕疵”不影响涉案房屋的合法性。
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农村房屋“缺证”“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不应简单粗暴地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补偿。对于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适用今天的法律法规来苛责无疑是不恰当的。
为了对抗暴力强拆,她以一己之力进行对抗……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马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
王某玲的母亲李某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某英家中,“辱骂、威胁李某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李某英的女儿王某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某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王某玲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王某玲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 2009年5月30日
Z女士以W先生婚前隐瞒其所患有的性功能障碍疾病为由,将W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Z女士与W先生的婚姻,W先生赔偿Z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Z女士诉称,其与W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经父母认可后确定恋爱关系并领证结婚。本一心欢喜步入婚姻,没想到婚后W先生却拒绝同房,导致其曾因想不开自杀过。后经多次沟通,W先生才承认自己患有勃起功能障碍,很
最高法院最新判决——违法强拆不仅要补偿,还要赔偿!案件事实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
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有证的合法建筑,既然是合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就不能“含糊”了,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高速公路拆房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强拆种类有哪些,强拆又出新花样,不可不防的‘局’,不得不说的痛。 强拆的路有崎岖、有忐忑、有伤痛,维权的路有阻碍、有踟蹰、有迷茫,就在大家面临着征地拆迁的慌乱时,拆迁方也在不停的变幻着自己的拆迁手法,而被拆迁人则成为了这场“战争”的被动接受主体,作为征地拆迁的弱势一方,我们应当如何抽出时间来了解学习拆迁方的新花样,又应当如何筹划做好“备战”准备呢? 不用着急! 创为律师在整合征地拆迁信息的时候看到
关于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目前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尚不健全,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其必经程序大体如下: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
在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的庭审直播中,面对房屋行政强制责任主体认定争议,熊俊勇审判长在庭审中提到了三个与被拆迁人权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字字铿锵。即明拆迁律师今天就来带大家一起看看,审判长提到了哪三个重要问题。开发商没有资格强拆,有协议也不行政府方提出,在本案中,主动揽责的开发商(瑞鸿公司)强拆房屋的前提是,他们和被拆迁人之间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法官指出,即使双方有拆迁协议,开发商也没有
强拆危险房屋不合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
1、违章建筑物业强拆是违法的,因为物业部门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发现小区存在违章建筑,物业可以督促业主自行拆除或者向住建部门举报。2、在我国实施强拆的部门只能是政府行政部门,如物业强拆造成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
内容摘要:近年来,国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这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但是,不少地方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名,不按法定程序征收,甚至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如此这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得到维护吗?找谁讨说法?某市某镇居民刘大妈就遇到了这样糟心的事,她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强拆了,原因是她家房子在棚户改造项目范围内,这就是能强制拆除房屋的理由吗?刘大妈
导读:目前,在征地拆迁中会涉及到违建的问题。比如一些无证或者证件不齐的房屋,放在平时没有什么影响,而一旦涉及到征收,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当然,除了证件问题,还有审批等程序问题,都是征收方认定违建的关注点。而在农村,有很大部分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房屋存在。今天,在明律师就来说说村委会审批的房子是否合法。【村委会批准建的房子合法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
1、要弄清违法建筑拆除是否有补偿,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违章建筑。2、目前,我国对于违章建筑尚没有十分统一的法律意见,一般来说,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3、拆除违章建筑,当然是不用给补偿的,不但不补偿,严格来说还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但关
农村大棚房都属于违法建筑吗被强拆后有补偿吗所谓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建设,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属于违法建设,例如,承租方建设水果、蔬菜大棚时,在其旁边或者内部建设的“配套用房‘,就称为大棚房。在具体认定大棚房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保护耕地的原则。需要整治、拆除的大棚房包括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设住宅;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设度假村、餐饮、别墅等设施;私自将大棚
在平常接听咨询的时候,我们总会听到这样一些问题:我们当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啊,网上说一亩地九万,是真的吗?哪里有什么方案啊,什么文件都没有看到,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多少补偿是合理的啊!征地拆迁,事关咱们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但是对于当地的政策,被拆迁人却一无所知。我们都知道面对不合理的补偿不能签字,但是,任何文件都看不到,连合理的补偿标准都不知道,我们又以什么为依据去和征收方谈呢?实践中很多征收方该公
黄芪的征收补偿不仅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
这需要视情况而定。如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已确权到户,则,征谁的地,补偿款支付给谁。如未确权到户,则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村民小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在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且内容合法,集体成员应遵守。细节问题可进一步明确。如有疑问,再留言或电联,北京徐勇律师团队,咨询免费,微信同号。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黄XXX不服被告辽宁省XXXXX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21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1年2月26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示范区管委会申请公开原告涉案地块涉及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
司法强拆后还有补偿吗有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拆迁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