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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与16岁男孩一同住宾馆被性侵,宾馆担责吗?法院判了!

问题描述

13岁女孩与16岁男孩一同住宾馆被性侵,宾馆担责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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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近日,陕西咸阳乾县法院公布一起未成年人入住宾馆遭性侵,宾馆担责案。

某日凌晨,13岁女孩王某和16岁男孩吕某一同前往某宾馆,宾馆老板徐某明知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却未登记核实,而是直接给他们安排入住。

等王某的父亲根据手机定位找到宾馆时,两人已经发生了关系。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王某父亲立即报了警。

事后,吕某被认定构成性侵,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征询了王某及其父母的意愿后,表示支持他们向宾馆主张权利。之后王某的父亲将宾馆起诉至法院,认为宾馆没有履行未成年登记核实义务,存在错过,要求给予5000元赔偿。

法院认为,宾馆因未核实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造成原告被性侵,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判令宾馆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连带赔偿王某精神损失5000元。

案例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案例说法

看到这里,可能有不少人好奇:“王某和吕某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怎么就涉嫌强奸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其中,刑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特别规定,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关系的,以强奸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注意,嫌疑人构成犯罪,主观上一定要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至于嫌疑人是否明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词,需要根据女孩的言辞、着装、发育情况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由于小吕也属于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小吕即使被法院判刑,也会被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如果量刑在五年以内,其犯罪记录是需要封存的。

除非是司法机关查询,否则不对外开放,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宾馆为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宾馆未履行核实义务,允许小王和小吕入住宾馆,导致小王受到伤害,宾馆存在过错,且和小王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小王的父亲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王和小吕入住宾馆,其本身也存在过错。民法典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宾馆赔偿小王的父亲精神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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