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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征地批文,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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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征地批文,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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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黄XXX不服被告辽宁省XXXXX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21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1年2月26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示范区管委会申请公开原告涉案地块涉及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补偿费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2021年3月3日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快递,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未作出任何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我团队律师代理,审理查明,原告于2021年2月26通过中通快递(单号为:73148XXXXXX)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

《XX科技小镇项目》涉及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

2.《XX科技小镇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明细及公示证明材料。

3.《XX科技小镇项目》征收公告(拆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或安置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及公示证明材料。被告示范区管委会于2021年3月3日签收该快递,但一直未对黄XX进行回复。

2021年7月14日,黄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示范区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示范区管委会在2021年3月3日签收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予以答复,其程序违法。被告提出因快递工作人员未打电话通知及物业公司未转交导致其迟延履行的主张,并非法定理由,理应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的规定,对于示范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辽宁省XXXX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2021年3月3日收到原告黄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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