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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不能赔偿了事,需要追责,拆迁律师教你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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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不能赔偿了事,需要追责,拆迁律师教你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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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目前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尚不健全,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其必经程序大体如下:

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一、什么是非法拆迁,违法强拆的招式有哪些

非法拆迁,即拆迁人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非法拆迁一般都是强制的性质,也有三更半夜偷偷摸摸的将别人的房产非法拆除。

非法拆除毁坏他人房屋的行为和我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抵触,我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违法强拆的招式如下:

1、合法建筑认定为违建,以此为由进行非法强拆。

2、以各种手段逼迫引诱签订补偿协议,以此为依据进行强拆。

3、卑鄙偷拆,假借他人之名,委托拆迁公司,恶意拆迁后撤离装作不知情。

违法强拆要赔偿拆迁户的损失!

二、非法强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

非法强拆造成了“被征收人”财物的毁损,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强拆的组织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公务人员同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按其触犯的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拆后的赔偿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拆迁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拆迁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针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人在遇到违法拆迁时,证据、证据、证据,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这非常重要,在此基础上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维护合法自身权益。

暴力签拆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遭遇非法强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证据

证据对于依法维权至关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举不出证据,导致不利后果。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地、拆迁户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有时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

对于如何判断证据的效力,取得有用的证据,有时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自己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如果没有事先的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往往是收集维权证据的重要步骤

目前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一般应由省级政府批准,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应首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征地批文的信息公开,如果没有批文,那征收肯定违法。

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往往可以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而言,根据新的《条例》规定,首先应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于是否存在“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些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了解。

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关于受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规定》,对其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农民在土地维权中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非法征地拆迁,农民在维权中,要做到理智清醒,依法办事。另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不要轻易签字,农民拥有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占地施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被拆迁人和作为土地被征收人的农民由于在与政府及开发商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维权的策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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