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张家界:一审:违建房屋,强拆不赔,二审:法院无权认定违建

问题描述

湖南张家界:一审:违建房屋,强拆不赔,二审:法院无权认定违建
1个回答

湖南张家界:一审:违建房屋,强拆不赔,二审:法院无权认定违建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某合作社向街道办申请1000平方米的用于水果储存的水果仓库。2020年4月2日,合作社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其中约定合作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20年11月12日,某公司向街道办申请在修建一座1561.52平方米的用于存储农副产品的仓库。2021年1月8日,该公司与居委会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其中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21年6月底,街道办接到通知,升级卫片检查将到现场进行核实查看,街道办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先期检查,发现合作社和某公司并未按照批准用途从事涉农生产,而用于堆放建筑材料等非农用途。

2021年7月2日,在土地卫片存量违法警示约谈及建议推进会上,对包括案涉仓库在内的六个占用耕地面积在内的项目进行了通报,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拆除和整改,街道办在会议中表态马上安排相关事项。

随后,街道办工作人员与合作社和某公司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及将仓库里堆放的其他建筑材料、饮用水等日杂用品进行搬离现场。

但合作社和街道办并未按照街道办要求对案涉仓库进行整改。

2021年7月7日,街道办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对案涉仓库进行拆除。2021年7月8日,街道办通知两原告将要对案涉仓库进行拆除,并通知其及时搬离仓库内的物品。

2021年7月10日,街道办、自然资源局及城管局共同到场,组织相关工程机械设备,对两座案涉仓库进行了拆除,并将拆除后的相关材料,交予了合作社和某公司,由其自行处置。

拆除当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拆除现场。

二、一审法院认为:

两原告擅自改变仓库用途而使此前审批地块不再具备设施农用地的性质,且两原告并未办理相关土地转用手续,致使其仓库成为在非法用地上所建;并非合法建筑,不符合赔偿条件,二原告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专业合作社、生态农业公司的赔偿请求。

三、二审法院认为:

对涉案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筑,需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本案中,在对涉案拆除建筑物未提出有关职能部门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情况下,一审直接认定所建水果仓库全部系违法建筑的事实错误,判决驳回全部赔偿请求不当。

四、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街道办在六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