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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离奇身亡,保险公司说是自杀不赔,法院: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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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离奇身亡,保险公司说是自杀不赔,法院: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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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肖某某在两被告处参保骑手综合险(饿了么),保险期间为自2022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特别约定载明:

2、保障期间:每日 00:00:00 时起至当日23:59:59 时内的配送期间,配送期间释义:被保险人在平台抢单后去取货、送货及订单配送完成后 90 分钟内。本条款所扩展 90 分钟仅扩展被保险人在完成配送后继续从事与配送相关工作及最后一单配送完成下后合理下班时间(不合理绕路除外),当被保险人在配送完成后任何从事与配送无关的工作、动作,本扩展时间自该意图实施起即自动终止。

3、被保险人(骑手)在保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死亡、残疾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每人赔偿限额65万元。2022年9月2日,肖某某于送餐后高坠死亡,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出具“公民死亡证明书”认定排除刑事案件。原告为肖某某之父,肖某某未婚,其母于其生前已过世。

本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均应恪守。肖某某在保险期间于送餐后高坠身亡,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自认其无重大疾病,且于当日10 楼送餐(12:08)结束后,自行乘坐电梯(12:12)前往22楼后发生高坠,即系在送餐结束后 90分钟内发生死亡事件,公安机关排除他杀,故本院认为,该起死亡事件属于系争保险合同承保范围。

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关于其送餐后哭泣抽搐、自行前往 22 楼、窗户较高等陈述,无法达到肖某某之死系自杀的证明目的,对其关于死者系自杀故免赔的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

原告作为死者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据保单主张保险金,应予支持。被告平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予缺席判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本达支付保险金6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发生被保险事故后,本律师已经与保险公司积极沟通过希望能妥善处理本次事故,但是被保险公司一直推诿,最终保险公司输掉官司并需要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建议:被保险人肖某某已经身亡给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煎熬,这类事情涉及到取证等先关难度,本律师申请了法院调查令前往饿了么总部调取信息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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