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刘旭律师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霖、刘某娜与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招远市小鸟电动车专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初2369号二审: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221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7507号基本案情2016年9月19日,原某芬在招远市小鸟电动车专卖店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车架号为20022160300XXXX,电机号:16HG9XXXX)。
2019年3月10日原某芬骑该电动自行车在招远市路口与孙某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某芬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6日去世。
原某芬所骑电动车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为机动车,交警部门依据上述鉴定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有:孙某磊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某芬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某芬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认定孙某磊、原某芬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霖、刘某娜系死者原某芬的法定继承人。原某芬的合理经济损失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为903532元,该保险公司依交强险全额赔偿给刘某霖、刘某娜121000元、依商业险按50%责任分成赔偿给刘某霖、刘某娜391266元。
刘某霖、刘某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6506元。法院裁判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涉案车辆在2016年9月购买,2019年3月发生事故,2019年4月11日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鉴定该车为机动车,该国家标准中脚踏行驶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重要项目;
而在2018年5月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脚踏行驶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否决项目。
由此可见,脚踏行驶能力这一项目对于电动车是否合格及认定为机动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对于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
而驾驶非机动车危险性相对较少,技术难度低,也不需要办理驾驶证。被告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
原某芬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是原某芬个人原因所致,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是被告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所致,被告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原因,原告因本次事故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所导致的损失,以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某芬获得的交强险赔偿未受影响,其获得的商业险赔偿相对非机动车事故赔偿可减少20%为156506元{(903532元-121000元)×20%},50%为78253元,被告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应予赔偿。
原某芬生前投保综合意外保险,可获得身故保险赔偿110000元,虽然保险公司出具了拒付通知书,但在未经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产生最终结果之前,本案不宜合并审理,原告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确定上述损失的实际发生与否,之后可视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招远市小鸟电动车专卖店对于涉案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不予支持。
故作出(2019)鲁0685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霖、刘某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253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对“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缺乏依据。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该国家标准中脚踏骑行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的重要项目,而在2018年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规定脚踏骑行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否决项目”,而该交通事故于2019年3月10日发生,当然应该适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标准来判断涉案电动车是否合格,而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仅仅依据未设置脚踏骑行装置,即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即不合格),明显与国家规定相矛盾,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
其次,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出具的报告为“广东省恒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该鉴定结论并非属于车辆属性的鉴定,该鉴定机构不具备车辆属性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也不具备车辆属性的鉴定资格。
因此,一审法院不应该认定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及不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报告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与国家标准明显不符。
2、一审法院认定“其获得的商业保险赔偿相对非机动车事故赔偿减少20%”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按照审判惯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负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各为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为机动车承担60%,非机动车承担40%。
以此计算:本案对非机动车的赔偿比例减少的是10%,而不是20%。一审法院认定减少20%的赔偿,明显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电动车被认定机动车所导致的损失,原告应承担50%的赔偿为宜”明显不当。
原某芬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即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闯红灯的行为属于主动过错,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参与度和原因力要远远大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某芬驾驶电动车闯红灯的主动过错与无证驾驶的过错行为责任相等,各承担50%的责任,明显不当,应予更正。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认定或否认嫌疑车辆的过程。
车辆痕迹鉴定包含分析判断车辆的种类,无需单独的认定车辆属性鉴定资质。一审法院依据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并无不妥。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某芬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而负事故同等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上诉人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也无不当。
故作出(2020)鲁06民终22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原审认定原某芬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负同等责任与事实不符,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3761号民事裁定的认定有偏差,该民事裁定中的观点为主动型过错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隐患型过错只有在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属于严重过错,可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属于一般性过错。
原某芬违法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及附件《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信号灯行使,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无证驾驶属于隐患型行为,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因此申请人即使在该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而闯红灯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参与度和原因力要远远大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本案中无证驾驶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无证驾驶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起到作用或者说作用较小,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
2.原审对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不符,相互矛盾,原审采信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错误。
车辆属性鉴定与车辆痕迹鉴定属于不同类别的鉴定,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为“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并不属于车辆属性的鉴定,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不具备车辆属性的鉴定资质,该鉴定结论因违法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1、关于原审法院采信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有无事实依据问题。
涉案车辆在2016年9月购买,2019年3月发生事故,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鉴定该车为机动车,小鸟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其主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车辆属性的鉴定资质,本院认为,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车辆进行检验。
车辆痕迹鉴定包含分析判断车辆的种类,并不需要单独鉴定车辆属性的鉴定资质。故小鸟公司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车辆属性鉴定资质主张鉴定结论无效缺乏事实依据。
原审对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小鸟公司的该项申请事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2、关于原审法院认定小鸟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有无事实依据问题。
涉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某芬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及无证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虽然原某芬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系其个人过错,但小鸟公司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
原审综合上述原因,酌定小鸟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小鸟公司原审提交的本院另案裁判文书,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审未予采信亦无不当。
故作出(2020)鲁民申7507号民事裁定:驳回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延伸阅读1、公安部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2018)
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
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高院判决: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涉案车辆在2016年9月购买,2019年3月发生事故,2019年4月11日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鉴定该车为机动车,该国家标准中脚踏行驶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重要项目;而在2018年5月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a2驾驶证不会降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印章鉴定真实、合同未必真实有效阅读提示:我们曾经刊出《最高法院:对私刻(伪造)印章的效力公司不得选择性认可》,核心要旨是:公司可能要为“假公章”承担责任,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公司只要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论该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 那么,一个比假公章更有意思的问题来了:真印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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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交通事故后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
交警针对该交通事故不出责任认定书的,有以下处理方式:1、若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当事人能向交警部门询问、投诉或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投诉、举报;2、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能询问负责的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时间。一般交警应当在调查现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时间不包括检验、鉴定的时间。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
交通肇事发生给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更可能会毁灭一个家庭幸福的生活,交通肇事发生后,交警会把双方的车辆都带走调查,那么调查完事后,会不会通知车主领车呢。接下来小编将跟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通知车主吗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通知车主吗 会的,在取车前,交警会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会把双方叫到交警队,然后通知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在送达表上签字。证明你
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提前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协商处理,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应该出具书面的协议书,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是不会按照双方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赔偿的,去保险公司理赔需要提交赔偿的计算依据,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可以就事故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起诉索赔。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车祸保险理赔流程:一、向保险公司报案。二、事故现场勘查、检验。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当立即安排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到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三、定损估价。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就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估价。四、被保险人提交索赔材料。五、赔款的计算和审核。六、被保险人领取
按照交警事故认定书责任处理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用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医疗费保险公司辩称“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不能拒赔“非医保”用药费用,交强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获得赔偿为目的,其理赔不应区分是否自费用药的必要,因为治疗疾病需用何种药物取决于医院,而非伤者或被保险人所能决定。(一)“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薛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
专业分析: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1、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新交规中规定严禁在高速公路匝道中超车,违反者扣除3分。2、借道超车负全责。如长时间占用对向车道则会因为逆行触犯交规,新交规中规定逆向行驶可扣除3分。3、在弯道、陡坡、隧道内禁止超车。4、在岔路口、窄桥处禁止超车。5、单行道从右侧超车负全责。
交通事故司机离开现场不一定算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肇事司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或者为了救护伤员的应急措施而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
处理交通事故程序 一、受理条件 (一)受理辖区内的122交通事故报警,进行现场勘查。 (二)交通事故的案件侦察、责任认定、调解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工作: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提供人证物证、检车和评估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出警工作流程:接警——出警——到达现场。有警时间,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5钟、二环路外10分钟;无警时间,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15分钟、二环路外20分钟内赶到现场。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