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私家车跑“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2-08-31 21:52 发表于江苏
事故赔偿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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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私家车跑“顺风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2日,石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61746元。随后石某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为顺风车主。
2020年11月6日,石某在平台发布顺风车路线并接到两笔订单,并于行使该路线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对该车辆定损认定受损金额为58047元。
石某据此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从事顺风车业务、存在非法营运之故意为由拒绝理赔。石某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与顺风车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顺风车是受政府鼓励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两份订单顺路程度为80%、85%,均以满足其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从出行目的、出行频率、费用分摊来看,石某使用顺风车程序搭乘乘客的行为并非营运性质,应属共享出行行为,而非借顺风车之名行营运谋利之实,并不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而不属于保险免赔范围,故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石某保险理赔款58047元。
【案情】2009年7月14日,被告余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农用运输车,当车行驶至某镇西山村委会月山下坡转弯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正面而来的万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万某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余某的农用运输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万某之妻姜某即本案原告诉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万某死亡的死
案件经过 2018年9月4日下午5点23分,绑定“滴滴出行”的凌某接到一单起点平江驾校,终点平江县四宝堂的出行订单,5点24分,凌某驾驶的小车与欧阳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欧阳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欧阳某将凌某、保险公司状告至平江县人民法院索赔78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凌某在从事“滴滴”网约车运输服务,故公司无须承担凌某的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很多车主都想着注册个“滴滴”,在上下班的路上,载个顺风客解决油钱,不耽误时间又能挣个小钱,一举两得挺好的,但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首先我们要明确网约车和顺风车根本就不是一回事。网约车,即网约出租车,具有营运性质。而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
近期,接待了好几位咨询,都反映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是60岁以上的人,对方或者己方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的时候不予计算误工费的情况,同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要是想要误工费,那就去法院诉讼就行了。 那么,超过60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其他伤害从而导致的误工减少收入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误工费呢?咱们从法律规定已经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基本案情】2019年5月,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受益人为A的妻子甲,投保单上对免责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使用了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2019年12月,A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A的妻子甲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拒,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争议焦点】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双方观点】甲: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
代驾出车祸,代驾公司要承担责任。因为代驾属于代驾公司的员工,代驾的驾驶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代驾出车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代驾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代驾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代驾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述案涉小区系老旧小区,小区无物业服务单位。四楼业主发现家中屋顶漏水,遂联系五楼业主,发现系五楼卫生间堵塞反水所致。经排查,反水原因为主排污管四楼至五楼处被杂物堵塞。四楼业主认为其家中漏水是由于本楼栋四、五、六、七、八楼业主使用排污水管不当造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裁判结果五楼及以上业主平均分摊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四楼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律师评析本次渗漏事故,系由于一至八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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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该病种在保险条款里,不在疾病的病种理赔范围内;所以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开车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并且精神病患者是无法领取驾驶证的,所以一般也不存在精神病患者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保险赔偿问题。法律规定的免赔情况是指驾驶人明知其患有某种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然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案情简介:张某驾驶**牌小汽车行使,通过十字路口时,因未注意到后面的车辆而变道,与驾驶电动车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李某经伤残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张某赔偿李某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因张某的驾驶证在同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已达到12分,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交强险的赔付
⒈货车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且超载就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⒉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⒊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情况,保险公司会依法赔偿。
骑电动车出意外,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美团骑手骑电动车被撞身亡,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引起了很大争议。 故事是这样的: 车祸前,美团骑手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出事后,美团小哥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家人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结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因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而他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而“无证驾驶”属于免责范畴,因此不予理
案情摘要:2017年2月,李某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4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免除保险责任。2017年4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具有行驶证,李某也没有相应的驾驶证。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李某属于无证
车辆年检,是每个车主都应该按时做的事情,但生活中,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很多车主时常未能按时进行年检。这时,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只是保险公司真的能据此不理赔吗?事实上,并不见得。 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要赔偿 车主买车后,都会购买相关的保险,如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等。交强险是一定要买的,不买就上不了车牌,而商业三者险,理赔金额高,也是很多车主必买的保险。
本案最好以调解为宜。如果买了保险,那就直接诉讼,让保险公司出钱赔付。受害者是否为精神病患者,对你朋友没有任何影响,该案属交通肇事,要依据交警部门划定的责任来承担义务。而赔偿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老师应是城镇户口,则用你们当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纯收入乘以18年)、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抚慰金。没有被抚养人,抚养费就不用赔付。如果你朋友没有买交强险,对方又没有过错,那么交强险应赔付11万
前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里都载明 “因醉酒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实中醉酒后导致身故的情形多种多样,有人因酒精中毒死亡,有人酒精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有人因醉酒后意识不清引发交通事故、意外高坠、意外溺水死亡,还有人因醉酒后吸入自身呕吐物窒息死亡。那么是否因醉酒引发的一切身故情形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如果都拒赔,保险公司一律拒赔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注:保险合同中对醉酒的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杨某某在家中熟睡时,半夜摔在地上意外死亡,家人第二天发现其死亡事实,遂在三个月后得知杨某某生前曾在购买房屋办理贷款时,曾在银行投保过一份意外保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心源性猝死属于免赔死因,不予赔偿,杨某某家人遂将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银行告上法庭。案件承办结果: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330000元保险金。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藏刘旭律师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霖、刘某娜与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招远市小鸟电动车专卖店
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几乎每家每户都拥有私人汽车,很多人选择开车上下班,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多,那么员工下班途中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2018年9月4日,某公司员工即本案被告丁某某在下班后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在城区某路上行驶,21时24分许,行驶至某别墅后门路
高院判决: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涉案车辆在2016年9月购买,2019年3月发生事故,2019年4月11日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鉴定该车为机动车,该国家标准中脚踏行驶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重要项目;而在2018年5月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