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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能免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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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能免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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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17年2月,李某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4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免除保险责任。

2017年4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

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具有行驶证,李某也没有相应的驾驶证。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李某属于无证无牌驾驶,有权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系电动三轮车,虽然涉案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辆,但李某作为一个普通人,无法知晓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保险条款也没有约定机动车包括“电动三轮车”。

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不成立,应当赔付保险金。

本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应知悉社会大众关于电动三轮车的普遍认识标准并据此在免责条款中明确提示机动车包括电动三轮车在内。而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未明确机动车是否包括电动三轮车,在对于免责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作出涉案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的解释。

所以,虽然无证无牌驾驶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但对于电动车,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直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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