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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索赔案—心源性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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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索赔案—心源性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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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杨某某在家中熟睡时,半夜摔在地上意外死亡,家人第二天发现其死亡事实,遂在三个月后得知杨某某生前曾在购买房屋办理贷款时,曾在银行投保过一份意外保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保险公司以心源性猝死属于免赔死因,不予赔偿,杨某某家人遂将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银行告上法庭。

案件承办结果: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330000元保险金。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律师说法

 虽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辩护意见“心源性猝死”系杨某某死因,但医院在死者死亡后四个月才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作出时间距离事发较久,且出诊医师到达死者现场时杨某某已经死亡四小时后以上,医师并未进行详细的诊断检查。

对于该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系医师医学上的推理分析,并不是准确、客观、唯一的。且其内容与120出诊记录不一致,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故保险公司拒赔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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