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出意外,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美团骑手骑电动车被撞身亡,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引起了很大争议。
故事是这样的:
车祸前,美团骑手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出事后,美团小哥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家人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结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因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而他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而“无证驾驶”属于免责范畴,因此不予理赔。
这个结果给很多骑电动车的朋友当头一棒,毕竟骑二轮电动车的人不在少数。
今天我们重点来聊一聊——电动车不是“电动车”?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骑的“二轮电动车”可以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他们有很大的区别。
1.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5km/h;
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小于或等于400W。
2.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3.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4.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
5.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我们国家对电动车标准,也作了明文规定:
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
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 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 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简单来说,就是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均属于机动车。
这样看来,我们常见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
机动车想要合法上路,就必须具备牌照、驾驶证。
如果没有相关的合法证件,上路就属于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出意外保险赔吗?
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规定,无证驾驶是属于免赔。
比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会做规定,但是在该案中,该怎样获得赔偿呢?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自愿订立的人寿保险协议是合法的,但是在此项条款中,保险人可以不履行或者排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定权利。
二、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无执照驾车或驾驶未取得合法证明的机动车辆而免除其自身的责任。
(一)《保险法》第17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使用保险人所提交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为其出具的保单,应附有形式条款。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契约时,应在投保人的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单上做出足够的提示,并用书面或者口头通知投保人。
三、不能单纯以电动车无证驾驶作为拒赔的理由,应综合考虑伤者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总之,不能单独以非法营运的电动车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这要看案例和投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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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待了好几位咨询,都反映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是60岁以上的人,对方或者己方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的时候不予计算误工费的情况,同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要是想要误工费,那就去法院诉讼就行了。 那么,超过60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其他伤害从而导致的误工减少收入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误工费呢?咱们从法律规定已经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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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初,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年11月,张某被查出患有肠癌,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内容无效并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前患有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故保险合同无效,此次理赔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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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车辆撞死人,保险公司不一定全赔。⒉如果肇事者没有法定可以拒绝理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各自过错责任予以赔偿。
儿子撞了父亲的车,而两辆车的所有权人都是父亲。那么问题来了,同一所有权人的两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案件经过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李某甲名下有一辆A车、一辆B车,并分别为两辆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20年10月某日,李某乙驾驶A车行驶在某高速路上,追尾了李某甲驾驶的B车及另外两辆车,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完另外两辆车
【引言】《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该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还需判断未告知的情形是否影响核保,诉讼中保险公司应对此进行举证。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未告知的情形影响核保,则无权解除合同,而无权解除合同则无权拒赔。【参考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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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开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应当赔偿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醉驾、毒驾、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就算不是车主本人驾驶车辆也都是可以获赔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导致交通事故,车主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明知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车主需要承担责任;2、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3、明知自己的车有故障却仍将车借出的,车主需要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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