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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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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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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涉案车辆在2016年9月购买,2019年3月发生事故,2019年4月11日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鉴定该车为机动车,该国家标准中脚踏行驶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重要项目;

而在2018年5月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脚踏行驶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否决项目。

由此可见,脚踏行驶能力这一项目对于电动车是否合格及认定为机动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对于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

而驾驶非机动车危险性相对较少,技术难度低,也不需要办理驾驶证。被告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

原某芬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是原某芬个人原因所致,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是被告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所致,被告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原因,原告因本次事故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所导致的损失,以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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