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
与违法翻越道路护栏的行人,
发生交通事故。
因无现场证人及直接证据
且双方各执一词
如何确认各方责任?案件要旨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虽然鉴定意见书没有直接指出被侵权人的损伤就是侵权人驾车碰撞所致,但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已认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综合各种间接证据认定该交通事故损害中案件事实。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许云鹤驾驶轿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家居装饰广场附近时,遇王秀芝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王秀芝倒地受伤。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站大队(以下简称西站大队)对此事故进行了处理。
许云鹤在西站大队对其进行询问时称:其当时驾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靠中间第二条车道向第一条车道并道,因前方有大货车,其在并道前并未发现王秀芝,并道后距离王秀芝4、5米时才发现王秀芝。
王秀芝当时好像被护栏绊了一下,踉踉跄跄往前跑了两步摔在地上,许云鹤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停车时距离王秀芝1、2米。
西站大队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载明,王秀芝倒地位置与许云鹤驾驶车辆之间的距离为2.4米。
2009年11月14日,西站大队出具公交证字(2009)第0510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当事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
2011年4月29日,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就(2009)痕鉴字第730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出具《情况说明》:“该鉴定意见的含义为:不能确定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
另查明,许云鹤系津HAK206号车辆所有人,事发时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观点梳理
1、无法确定行人的伤亡是否为机动车碰撞造成,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纠纷?是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双方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系许云鹤与王秀芝因在道路上通行及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2、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
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西站大队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护栏,左前轮部分压着中心隔离护栏桩基,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
同时根据司鉴中心[2011]交鉴字第157号《鉴定意见书》,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关于许云鹤以司鉴中心[2011]交鉴字第157号《鉴定意见书》没有考虑(2009)痕鉴字第730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为由,提出二审期间所做的成伤原因鉴定结论不应采纳的主张,因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是在涉案交通事故事发后第九日才进行鉴定,且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对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是否有接触并未得出明确的结论,故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2011]交鉴字第15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送检材料经双方质证、本院确认,具有合法性,鉴定程序合法;
同时,鉴定人员在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询时,分析清楚,说明充分。据此,该鉴定意见的结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王秀芝成伤原因的依据。
虽然该鉴定意见书没有直接指出王秀芝的损伤就是许云鹤驾车碰撞所致,但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其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
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因此,该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许云鹤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
本院认为,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时应承担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秀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许云鹤驾车发现王秀芝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故许云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
虽然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许云鹤应当承担王秀芝损失的40%。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时能够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
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履行法定投保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让受害人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相应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许云鹤违法驾驶未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责任即107117.16元应由许云鹤承担并无不当。
其余损失3722.96元,根据一审法院确定的4:6责任比例,许云鹤应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秀芝1489.18元,加上许云鹤应承担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的107117.16元,总计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知识梳理
1.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涉及道路交通各方当事人、保险行业及其他群体的利益。从方便诉讼和有利审判的角度出发,对侵权纠纷和相关的交强险合同纠纷案件要合并审理,避免因多次审判,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在未投保情形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
3.一般而言,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该证据的效力较高,在庭审质证中,除非对此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举出足够的证据,一般应当作为据以定案的依据;
但对于确实存在疑点的案件,也不能仅简单凭交警部门的有关鉴定就草率下结论。
4.在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
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中操作难度较大 。然而,近些年随着“彭宇案”等事件的接连发生,通过严密的证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仅仅关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也对社会风气的重塑产生重要影响。
“许云鹤案”是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典型代表,在无监控录像及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充分利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西藏刘旭律师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霖、刘某娜与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招远市小鸟电动车专卖店
高院判决: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涉案车辆在2016年9月购买,2019年3月发生事故,2019年4月11日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鉴定该车为机动车,该国家标准中脚踏行驶能力是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为合格产品的重要项目;而在2018年5月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及时报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同时投保人还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参与现场勘查,以便保险人确认事故的性质、起因、责任、损害程度及其他理赔事项,最终决定是否属于理赔范围以及如何理赔事宜。但是,如果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而是隔夜报案或者在更晚的时候报案、通知保险人,应该如何处理呢? 目前,针
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提前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协商处理,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应该出具书面的协议书,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是不会按照双方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赔偿的,去保险公司理赔需要提交赔偿的计算依据,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可以就事故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起诉索赔。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车祸保险理赔流程:一、向保险公司报案。二、事故现场勘查、检验。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当立即安排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到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三、定损估价。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就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估价。四、被保险人提交索赔材料。五、赔款的计算和审核。六、被保险人领取
按照交警事故认定书责任处理
肇事者一方应如何处理 1、立即停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肇事后逃跑,甚至置伤亡人员或国家财产不顾,只为了逃脱个人罪责而跑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极不人道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恶劣行为,其结果只会受到法纪的加重处罚。所以驾驶员肇事后必须马上停车。 注意: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司机离开现场不一定算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肇事司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或者为了救护伤员的应急措施而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
你好,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对责任的大小做出认定。不需要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只是对将来受伤情况,医疗费等一些赔偿项目,有作用。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的划分会影响到什么呢?责任划分将影响赔偿比例,比如在交强险赔偿20万限额内,是不区分责任的,但是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部分,需要按照责任划分来承担责任。很多当事人并不懂得这个道理,只是简单认为是责任比例就是赔偿比例。事实上并不是如此,举个简单的例子,受害人A是行人,被一辆小车B撞了,B承担主要责任,A承担次要责任。经过伤残鉴定认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医疗费用花费5万,伤残赔偿金等
你好,双方需要协商,协商不成根据交警部门调查的结果确定责任。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 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
1、及时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2、不要擅自修车。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视情况,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
交警有权删除行车记录仪里面的内存,不需要承担责任。行车记录仪属于视听资料。可作执法证据面对经常发生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变道和路口拖尾巴等交通违法行为。行车记录仪主要的作用相当于飞机的黑匣子,在出事故后可以帮助还原事故的整个过程,为驾驶员保留最真实的场景。法律依据: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