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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出名人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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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出名人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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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为夫妻关系,刘x1为刘x2之弟。2014年2月24日,原告以刘x1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后经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并判令原告返还给被告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相应款项并赔偿损失。

 

刘x1辩称并反诉称:本案中没有口头和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而且原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出借名义买房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案中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且本案不是侵权也不适用过错推定;

是由于原告错误认为出资就是自己买房才导致本案借名买房纠纷的出现,所以原告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后是给他们的女儿居住,所以二原告没有迫切的购房需求,而被告迫切希望购房后进行变现来进行养老,减轻其他兄弟姐妹的负担,所以被告才是有购房需求的人。

我方认为我方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我方已将购房款返还给对方,故反诉要求二原告返还购房发票。

 

原告针对刘x1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购房款并没有在二原告的诉求之内,被告主张购房款发票应当另诉。

 

【法院审理查明】

张x与刘x2为夫妻关系,刘x1为刘x2之弟。2014年2月24日,张x与刘x2借用刘x1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一套,张x与刘x2支付了相关购房费用,后张x与刘x2对房屋装修并进行使用,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

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并确认该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判令张x与刘x2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刘x1。本案诉讼中双方认可涉案房屋已于2020年3月15日返还给刘x1,刘x1已于2020年3月8日将由张x与刘x2交纳的购房款302850元、契税3028.5元、专项维修资金10604元、产权证代办费700元给付张x与刘x2。

现购房发票在张x与刘x2处。诉讼中,张x与刘x2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xx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涉案房屋房地产总价为185.47万元(含装修,已扣除应补交的土地收益34.47万元)。

张x与刘x2支付评估费7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张x与刘x2涉案房屋增值款1086295元、评估费4900元,合计1091195元;

二、张x与刘x2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涉案房屋购房发票交付给刘x1;

三、驳回张x与刘x2其他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解析】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x与刘x2借用刘x1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民事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对导致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

张x与刘x2主张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信赖利益损失范畴,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刘x1给付张x与刘x2房屋增值部分的70%,具体数额根据评估结果核算。

刘x1已将购房款返还,张x与刘x2应将发票返还,故对刘x1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张x与刘x2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应与房屋增值部分属同一范畴,不应另行单独计算,对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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