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6年9月25日,王某将自己在朝阳区E区范围内部分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李某,李某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作为对王某将经济适用住房名额转让给自己的补偿,双方还签署了一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因李某与王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后李某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遭拒。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王某返还房号转让金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权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李某,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
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二
熊某的父亲和秦某均为某集团的职工。2000年4月1日,熊某父亲以熊某的名义与秦某签署一份赠与协议书,协议约定,秦某将其所在单位的集资房赠与熊某,由熊某交纳集资款,秦某将房屋的所有权赠与熊某,并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秦某。
协议签订后,熊某按照某集团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并按约交纳了集资款。2002年6月,熊某用过挑号,选中某集团的一处集资房,后熊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
2005年7月19日,秦某拿到了该房屋的房产证,熊某找秦某协商办理过户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销售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且即使拥有购买资格的家庭也不一定最终能实际购买到经济适用房。
秦某虽具有某集团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但其将购买资格通过协议赠与没有购买资格的熊某,使原本不符合购买某集团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熊某实际上向该单位交纳了购房集资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仍以秦某名义办理并引起本案诉争,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赠与合同无效,据此判决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对于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的行为都是持否定态度的。那么,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什么法律风险?下面且听律师一一分析。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单位集资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对于经济适用住房有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只有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购买,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因此,想要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还是比较难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上述案例中的李某和熊某都是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指标的方式,欲达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但李某和熊某是否符合申购资格均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定,最终二人也因此没能买成房子。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什么法律风险?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出售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导致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经济适用住房有5年限制交易期限,违反国家限售政策往往被认定交易无效。而借名购房和私下转让购房指标的行为则客观上扰乱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秩序,妨害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平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是,无法过户登记。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只有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才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所以,当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未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政府未放弃回购的,都会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律师提示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买卖经济适用住房有诸多限制,且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裁判意见不统一,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慎重考虑。
如果需要购买二手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着重审查房屋是否购买满五年,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其他条件,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好相关违约责任,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专业分析:1、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作为购房人的遗产被继承。2、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如果购买满5年,购房人按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3、如果购房人的经济适用住房已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本案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王豪本案关键词:山东诸城、集体土地纠纷、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本案事实2004年3月31日,郭某(本案第三人)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30年。2017年5月,郭某、徐某、马某、李某四人成立诸城市ZN石料公司(本案原告),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石料。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徐某出资110 万元,持股比例55%;郭某出资50万
怀疑丈夫外面有人,女子在丈夫床头柜放置录音笔王女士今年31岁,西安人。2013年和张某结婚,两人都在企业上班。次年2月儿子出生。婚后不久,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王女士说,开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三四天,后来回西安次数减少,每次停留时间也变短了,她和儿子住一间房,张某回来后单独住一间,她发现张某在家经常接电话时偷偷摸摸的,就怀疑丈夫出轨,并开始寻找证据。一次,张某回来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后
怀疑丈夫外面有人女子在丈夫床头柜放置录音笔王女士今年31岁,西安人。2013年和张某结婚,两人都在企业上班。次年2月儿子出生。婚后不久,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王女士说,开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三四天,后来回西安次数减少,每次停留时间也变短了,她和儿子住一间房,张某回来后单独住一间,她发现张某在家经常接电话时偷偷摸摸的,就怀疑丈夫出轨,并开始寻找证据。一次,张某回来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后昏
近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镇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限价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福利性住房的所有者必然会考虑将其房屋转让出去,但根据法律规定,在转让福利性住房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那么在转让限价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时,应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呢?一、限价房限价房,即“限房价、限套型”的两限商品住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
一、经济适用房使用不满几年私下转让协议无效1、经济适用房使用不满5年,私下转让协议无效。2、我国法律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3、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
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但有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法律,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内不得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
1、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时间使私下转让协议无效。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对于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补交综合地价款。2、对于尚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3、已购经济
首先要区分是单位公房还是个人有产权的产权房。产权属于单位的单位公房,个人是没有房产证的。公房出售的福利房,此类房是能够取得房产证的。因此单位福利房到底有没有房产证,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经济适用房费用里土地出让金费用的计算是土地出让金=(现市场价-购买价)*70%。经济适用房过户的时候,需要交纳综合地价款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和其他税费,都是按照比例进行缴纳的。 一、经济适用房费用里土地出让金费用怎么计算 经济适用房费用里土地出让金费用计算如下: 1.土地出让金=(现市场价-购买价)*70%,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那么当事人之间私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是否合法呢?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之一,私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低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属于《合
买房交了首付不想要了能退首付,但可能面临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买房合同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解除,买房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买房人随意解约需要赔偿卖房人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
经济适用住房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
商品房退税政策是:购房时适用税率错误,经税务窗口工作人员验证通过可以退税;购房合同房屋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证面积,凭房屋产权证及开发商退款证明可以退税;房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享受拆迁优惠的,可以退税。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但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尤其是要进行经济适用房过户的业主注意,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质的住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但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尤其是要进行经济适用房过户的业主注意,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适用房在购买之日起五年内,不能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020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流程和条件如下:(一)首先经济适用房必须把抵押贷款还完,也就是您如果是当时贷款买的房,就去银行提前还下款。(二)确定房子已满五年,看契税发票,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转不了商品房的。(三)必须要过下户,条件是过到非本人名字下,(同一户口不允许过户)也就是不能过给结了婚的爱人,孩子等,如果已单立户的可以过给父母,或者过给岳父,岳母,或者亲戚,都是可以的。(四)必须交一个综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