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丈夫外面有人,女子在丈夫床头柜放置录音笔王女士今年31岁,西安人。2013年和张某结婚,两人都在企业上班。次年2月儿子出生。
婚后不久,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王女士说,开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三四天,后来回西安次数减少,每次停留时间也变短了,她和儿子住一间房,张某回来后单独住一间,她发现张某在家经常接电话时偷偷摸摸的,就怀疑丈夫出轨,并开始寻找证据。
一次,张某回来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后昏睡时猜出其手机密码,看见手机内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一看就是两人在外地同居,并一起去旅行。”
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张某离婚,孩子归她抚养,位于城北的一处房产归她所有,分割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等。
法院认为进入对方手机取证,和录音侵犯隐私权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的手机截屏、手机中的录像,以及张某在成都、内蒙古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屏和录音音频作为证据。
庭审中,王女士陈述自己和张某早已分居,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恶习。
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并已申请调回西安,而王女士说他婚内出轨纯属猜忌。
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侵犯被告隐私,法院认为无效,故原告的上述主张并无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之间虽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有意改变现状,并以调动工作的方式解决两地分居现状,原被告更应该在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互相理解。
2019年6月10日,未央区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录音笔第7天录到裸聊内容,女方认为忠诚是婚姻的基础12月1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女士说,她将录音笔连续在张某睡觉的房子里放了7天,每天晚上张某回来前她把录音笔放在床头柜里,早上其离开后她拿走录音笔回放寻找证据,“每次录音七八个小时,我白天基本上都边上班边听录音,还要给录音笔充电,晚上再放回去,前面6次都没什么内容,第七天晚上录到了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音频。”
王女士认为,双方互相忠诚是婚姻的基础,她提供的都是很重要的证据,没想到法院竟然不支持。
认为这样的婚姻实在没必要维系,在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满6个月后,2020年6月,王女士又在张某的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另行起诉。
针对此案,也引发了一些讨论↓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朝泽:无限扩大对被告稳私权保护,将严重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通常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侵犯隐私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在认定时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构成要件,即包括侵犯隐私权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等。
本案中,原告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笔及通过猜测密码获得被告与第三人聊天记录等信息的行为,从行为目的来看是为了收集被告出轨的相关证据,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具有目的上的非法性;
从行为方式来看,原告在自己家中进行上述行为,不存在非法侵扰或公开对方隐私的情形,亦不具有内容上的非法性;从结果上看来,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害后果。
故,原告的行为不具备侵犯隐私权的基本法律构成要件。若无限扩大对被告稳私权的保护,将严重损害原告作为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使被告的过错行为得不到法律上应有的惩治,从而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尚。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涛认为:个人隐私权利不能等同夫妻双方的隐私权利 《宪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等多部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利予以保护,但对于夫妻之间的隐私保护界线尚未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夫妻系婚姻关系形成后的称谓,夫妻双方的隐私权利源于个人,但与个人隐私应有不同。《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婚姻中对于涉及夫妻之间感情、生活等行为或事件夫妻双方均应当享有知猜权,在此情形下个人隐私的权利应当予以限制,权利的范围不应与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所等同,故在本案中法院以侵害个人隐私为由对于王女士的证据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纰漏。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表示:个人隐私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权利与义务,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为了依法维权必然要极力调查取证,其调查取证是基于对方的违法事实所展开的,这是无过错方获取证据的前提,法律应当积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有边界的,隐私的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法律保护的权利应当是合法的,夫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只要在法定范围内就应得到支持;夫妻一方隐私权的保护若与夫妻法定权利义务相冲突,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保护应当保障;
违法的隐私权与合法的夫妻权利的行使没有可比性,夫妻权利的保护应当放在首位;隐私权的保护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其边界性应当依法严格把控,且应当体现公平性与正当性,隐私权不是违法行为的“遮羞布”,受害人合法权利的依法积极保护应当在司法实践当中毫无折扣地落地,由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才能在现实当中得到彰显。
怀疑丈夫外面有人女子在丈夫床头柜放置录音笔王女士今年31岁,西安人。2013年和张某结婚,两人都在企业上班。次年2月儿子出生。婚后不久,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王女士说,开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三四天,后来回西安次数减少,每次停留时间也变短了,她和儿子住一间房,张某回来后单独住一间,她发现张某在家经常接电话时偷偷摸摸的,就怀疑丈夫出轨,并开始寻找证据。一次,张某回来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后昏
2014年2月24日,丁力入职上海滩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约定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公司未为丁力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1月18日,丁力驾驶公司货车前往送货后返回。当日晚,丁力骑摩托车载许文强、冯敬尧外出就餐饮酒,返回至该公司仓库门口停放车辆时摔倒受伤。为了获得工伤赔偿,丁力向公司谎称该伤情为上班送货期间摔倒造成,后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支付医药费44
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镇政府联合强拆房屋,法院:超越职权!提到违法建筑,很多人都会前面加上“强拆”两个字。首先,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经过法定的调查、认定程序,不能随随便便说房屋是违建。其次,即使房屋是违建,也不能随随便便强拆,即使房屋是违建,强拆也是需要由特定的部门遵循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的,不能一看到是违建,哪个部门都来插一手,在实践中,有时甚至好几个部门联合起来一起来拆除违建。下面,我们就来具
案例一2006年9月25日,王某将自己在朝阳区E区范围内部分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李某,李某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作为对王某将经济适用住房名额转让给自己的补偿,双方还签署了一份《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因李某与王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后李某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遭拒。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王某返还房号转让金人民币8万元。法院
1老刘与前妻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小刘并打拼购买了多处房产前妻去世后老刘与王某再婚一起生活在其中一门面房内2再婚第九年在见证人见证下老刘立下代书遗嘱并签字确认遗嘱显示老刘现有财产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由儿子小刘继承不给妻子王某一分老刘去世后遗产继承引发了纠纷3平顶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
因经营不善,公司陷入僵局,三名股东协议内部转让股权,名为1元转让股权,实则以公司债权支付受让款。协议签订后,出让方要求公司支付价款未果,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转让协议。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股东私分公司资产违法,相关的约定自始就无效,故对崔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0年11月,崔某与他人共同成立了大和公司。2011年5月,李某和涂某通过受让股权
本案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王豪本案关键词:山东诸城、集体土地纠纷、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本案事实2004年3月31日,郭某(本案第三人)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30年。2017年5月,郭某、徐某、马某、李某四人成立诸城市ZN石料公司(本案原告),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石料。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徐某出资110 万元,持股比例55%;郭某出资50万
如今,由于互联网为交易双方提供了跨越物理空间的沟通渠道,通过网络协商订立合同条款越来越成为追求交易便捷、降低成本的商事主体的选择。在案件当中,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比比皆是,也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目前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案件主要证据的比例逐步上升,甚至部分案件中此类证据,特别是微信证据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
案情简介:杨某于2014年入职广州xx物业公司公司工作,任保安员。在职期间与公司每年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30日,杨某因病向公司请病假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批准。2019年12月2日,杨某收到公司返岗工作的书面通知,次日返岗后公司并未立即安排工作。直至2019年12月12日,公司才安排其工作。2020年7月29日,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夕书面通知杨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杨某于
花16万元买的房子十五年后拆迁获赔419万这是不少人梦寐以求的好事可没想到的是当年的卖家竟反悔认定当年的买卖合同无效这拆迁款难道就“泡汤”了?案情回顾2003年7月18日,时年33岁的魏某丽考虑到孩子渐渐长大,在住的房子有些小了,恰好手里也攒了一些钱,便想要换套大一点的房子。某天,魏谋丽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房产广告觉得还不错,于是联系上了卖家刘某云。刘某云的丈夫前几年生了一场重病,几经治疗依然没挽留住
22岁的丽丽刚刚大学毕业,她生长于一个贫困家庭,父母靠低保生活,家里经济条件较为拮据,上大学时的学费都是靠奖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大学刚毕业的她本想努力打拼开启幸福生活,但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却让她无法将心思花在事业上——她被自己的父母告了。原来,丽丽的父母在两年前生育了二胎,是个儿子,丽丽有了一个小她20岁的弟弟,这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目前,凭父母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条件根本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于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00多万元,法院:缓刑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881刑初167号1.基本案情2018年至2019年间(审计报告为2017-2018年),被告人梁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阮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广东A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
房屋被强拆,只赔偿房屋重置成本损失,法院:赔少了!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时有发生,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吧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便开始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在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之后,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那么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周某在浙江省湖州市某村有房屋两处,该村于2012年起开始实施农房拆迁改造,周某没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及妻子李某等人办理的银行卡出售,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合计1700多万元。被告人秦某从中获取犯罪所得7500元。法院审理: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银行卡,为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
拿来吧你!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法院: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但是,即使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能任性而为,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则是违法的。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冯某是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决
劳动者“碰瓷”违反诚实信用而不受法律保护——广东宝安法院判决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通过“碰瓷”的方式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 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入职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2018年7月13日,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某在简历中所称技能
“这原来是我的房子,拆迁款得分我一半”“房子我都买了十几年了,凭什么分你一半?”2003年,魏思丽女士在当地村落花了十六万元购买了一块五百多平米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房屋。双方商量好价格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晃15年过去了,这片区域要拆迁,按照房子的价值预估,魏思丽将得到419万元的拆迁款,而就在这时,当初卖房的房东母子突然跳了出来,表示他们也应该享有这笔拆迁款,还将魏思丽给告上了法庭!更令人没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近日,王X律师团队承办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尽管对方坚持称我方当事人存在殴打第三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进行行政拘留。我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产生争执,公安认定我方当事人随意殴打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但在本团队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认定公安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经过:接受
微信是人们日常交流、沟通的一个平台,很多人都在使用。宏远公司的员工崇某某也经常通过微信聊天,没想到一次酒后在微信群里发牢骚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Hello,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李某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信息。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随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上诉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