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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做小三不?:丈夫微信给第三者转了16万,妻子起诉,法院判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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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做小三不?:丈夫微信给第三者转了16万,妻子起诉,法院判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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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一男子不仅婚内出轨,还通过微信向第三者转账16万余元。他的妻子认为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这笔钱到底能否要回?不久前,藤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后,给出了答案。起诉第三者追讨款项陈某与在藤县从事八角生意的张某相识后,于201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

2019年9月底,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梅,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张某经常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梅。陈某得知后,愤而将刘梅诉至藤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某赠与刘梅17万余元的行为无效;

刘梅返还17万元。张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张某婚内出轨刘梅。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刘梅经常以学车、修车、家人生病、需要买化妆品等为由向张某索要钱款。

张某通过微信给刘梅转账共203笔,总数额为17万余元。”陈某说,这些钱是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做生意赚来的,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张某未经她允许就将这些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既违法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应视为无效。刘梅应全额返还上述款项为证明主张,陈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张某的微信转账清单。

庭上第三者拒绝还款庭上,刘梅辩称,张某与自己恋爱期间进行的转账行为,是其自愿进行的合法行为。她此前并不知道张某已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她在2021年3月底知道张某已婚的事实后,立即与张某分手了。张某恶意隐瞒已婚的事实,违背道德,欺骗感情,应该予以谴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张某有权单独处分属于其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场婚外恋中,她也是受害者,故不应返还上述资金。

张某称,他与陈某夫妻感情不合,由于陈某长期在外打工,双方已经分居很久。他与刘梅是刘梅堂姐介绍认识的,而刘梅的堂姐夫了解他的婚姻状况,所以刘梅也应该知道他是有妻子的。

刘梅称以前因传销被骗了很多钱,如果他帮把钱还清,就嫁给他。所以在恋爱期间,刘梅让他转钱,他毫不犹豫转钱了。现在他感觉刘梅是在骗他。

他要求刘梅将钱返还。赠与行为无效被判返还经审理,藤县法院认为,陈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而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梅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是婚外恋,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标准,应当予以谴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通过生产、经营、投资获得的收益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法定理由时无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某在婚外恋期间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支付给婚外恋对象刘梅,不论款项金额大小,其目的都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与刘梅保持不正当交往关系,该赠与行为未经陈某追认,侵犯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刘梅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经法院核算,陈某主张返还的203单转账中,有191单是张某赠与刘梅的款项,扣减刘梅转账给张某的24单,刘梅因赠与行为共取得16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刘梅提出张某有权单独处分属于自己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梅提出是张某隐瞒婚姻状况在先,其无过错,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辩解意见,藤县法院指出,刘梅作为比张某小将近20岁的成年女性,在与张某交往过程中,明知张某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其并未要求张某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而仅凭张某的一面之词即轻信张某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故对刘梅的上述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张某为了维持与刘梅之间的不正当婚外男女朋友关系,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刘梅接受赠与,并未付出相应对价,不属于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刘梅应将赠与财产全部返还。

不久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张某赠与刘梅1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刘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张某返还16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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