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丁力入职上海滩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约定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但公司未为丁力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1月18日,丁力驾驶公司货车前往送货后返回。
当日晚,丁力骑摩托车载许文强、冯敬尧外出就餐饮酒,返回至该公司仓库门口停放车辆时摔倒受伤。
为了获得工伤赔偿,丁力向公司谎称该伤情为上班送货期间摔倒造成,后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支付医药费44,251.28元、工资12,000元。
2016年3月21日,丁力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丁力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隐瞒事实,谎报受伤时间,将本应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公司,已构成诈骗罪
另查明,根据丁力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明细、发票和出院小结,其正常医保统筹支付的金额应为21,757.45元,其余为自付金额。
根据丁力的入职时间、休病假时间及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其的病假工资应为5,04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丁力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谎报受伤时间,将本应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他人,已经实际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司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依法为丁力缴纳社会保险,且公司在丁力受伤时亦应支付一定的病假工资,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丁力诈骗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丁力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丁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员工上诉:冤枉啊!我真的是运货途中受伤,系工伤,不是诈骗
丁力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运货途中受伤,系工伤,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认为丁力当天下午运货途中受伤的可能性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即使是晚饭后返回途中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仍应认定为工伤,且目前人保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尚未被推翻,仍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审认定丁力犯诈骗罪的依据不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丁力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原审法院认定丁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丁力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丁力真的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得正确,予以维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丁力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丁力左锁骨受伤是否系工作时受伤。经查,丁力陈述自己是下午送货时受伤,但其供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而根据证人许文强、冯敬尧的证言证实,他们晚上由丁力驾驶摩托车载其二人外出吃饭,返回至单位时丁力驾驶摩托车摔倒受伤,当晚丁力驾驶摩托车、就餐过程中并无异样,丁力摔倒受伤后要求他们为其隐瞒晚上受伤的事实,上述事实丁力也曾供述在案;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顾某的证言也该印证现有伤势系上诉人丁力晚上骑摩托车返回时摔倒造成。
关于相关部门对丁力的工伤认定问题。经查,由于丁力隐瞒了自己晚上骑摩托车返回时摔倒的事实,向工伤认定机构谎称自己受伤时间,故工伤认定书认定丁力下午工作时受伤,现该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已因涉刑中止审理,该工伤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丁力为工伤的依据。
丁力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沪01刑终2205号(当事人系化名)(文章来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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