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是人们日常交流、沟通的一个平台,很多人都在使用。宏远公司的员工崇某某也经常通过微信聊天,没想到一次酒后在微信群里发牢骚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Hello,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李某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信息。
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随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上诉至法院。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解雇行为合法,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简介
员工:我在微信群发牢骚被单位辞退“我是2014年7月1日入职宏远公司的,不久就被派到公司在河北的一工程项目部做了施工负责人。”
崇某某说,在外地项目部工作非常辛苦,他的工资不高,就盼着每年能多拿些年终奖。
“今年1月发放2016年的年终奖时,单位说没有我的。我找领导询问原因,他们说公司规定全年请假超过一个月就扣发全部年终奖,我请假35天,所以被扣了。
我老家在农村,父母年纪大了,孩子又小,麦收时回家帮着干点农活歇了几天,后来家里盖房又回去了几天,就这样,年终奖泡汤了。”
他说。
年终奖被扣后崇某某心里很不痛快,春节没过好,节后上班也没缓过劲儿来,便在微信群里发牢骚。对此他说:“我不过是发泄一下情绪而已。
不光年终奖的事,工作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公司也不给报销。另外,单位资金困难没钱购买材料,可工期紧张,领导让我想办法。”
崇某某说:“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我以自己的人格担保赊来了材料,其后公司却不给人家结账。客户担心工程结束后找不到人要账,就每天打电话催,我只好承诺公司一有钱就给他结,可单位有钱了也没给客户付款,让我无数次失信于人,信誉严重受损。
这些情况给我造成很大压力,所以有一次喝完酒在项目部的微信群里发了一下牢骚,没想到单位知道后,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竟把我辞退了。”
单位:员工不良言论影响公司声誉属严重违规对崇某某的说法,宏远公司人力资源部陈部长并不认同:“单位对他不错,比如所有员工入职都要经过三个月试用期,然后是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但他干了一周就给转正了,不仅享受项目施工负责人岗位的待遇,还一下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部长说,崇某某到河北的工程项目部工作后,开始表现不错,后来自我管理松懈,不断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的情况,比如中午喝酒、带员工到歌厅唱卡拉OK,未经申报便开发票让公司报销、接受客户的礼品等。
“2016年崇某某请事假35天,按公司规定就没有年终奖了,他对此事一直有怨言。今年春节后他回到项目部上班,报表不按时上交、施工中出现问题也不及时汇报,其情绪严重影响了工作。
更可气的是,他还在微信群里辱骂单位领导,说单位没有发展前途,经营正在走下坡路,马上就要破产了。微信群里不仅有项目部和我们单位的人员,还有很多客户,崇某某这些不良言论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和声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所以事情发生后公司赶紧让他回京说明情况。
但他回来后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并从2月22日起未到单位上班,所以在3月1日,单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仲裁裁决:员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被驳回
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崇某某心里很气愤,所以一直没进行工作交接,而单位则扣着2016年2月份的工资不发。同年6月底,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远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5月的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单位支付2016年2月至5月的欠薪,驳回其他请求事项。
崇某某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工会法援。法援律师约他谈话了解案情时,他说:“我申请仲裁后,公司多次对我进行辱骂、恐吓和威胁,说单位老板与公安局、人力社保局的头儿是哥们儿,公司能量大,谁告单位就把谁弄进去。
此事给我和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一度使母亲高血压、冠心病发作,我媳妇夜里总做恶梦。裁决书只让单位支付我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支持,这肯定是单位动用人力社保局和其他关系从中做了手脚仲裁委才这样裁决的。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就到法院起诉了。”
详细看了崇某某带来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审笔录和裁决书,法援律师对他说:“仲裁是根据法律和事实来进行裁决,不是哪个人可以左右的。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法院也不会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一诉求的。”
“我明白,那我也想打这个官司。我觉得劳动合同没到期,单位因为我酒后发个牢骚而解除劳动关系就是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赔偿金,我就想讨个说法。”
崇某某说。
法院判决: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但须支付欠薪
法院庭审。崇某某宣读了长达8页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部长作为宏远公司的负责人参加庭审。他说:“公司确实没有支付2016年2月的工资,这是因为崇某某被辞退后一直不办理工作交接,对工程施工造成很大影响。
我们曾跟他说过,只要办完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公司一分钱也不差他的。对于3月至5月的工资,因双方在2016年3月1日已解除劳动关系,他也没有付出劳动,所以公司拒绝支付。”
说着,陈部长将一份证据提交给法庭。
“他说的不对,劳动合同是在2016年6月6日才解除的。”说罢,崇某某也递交了一份材料。
法官一看,这两份证据都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崇某某:因你在河北项目部担任工程施工负责人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见附件),辱骂、恐吓和威胁领导,严重损害了公司名誉和形象,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且在2016年2月22日至3月1日期间连续旷工,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和公司正常运营。经研究决定,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公司规章制度第18条“请事假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视为不合适本岗位工作,按自动离职处理。累计旷工3天者,在公司内外做出严重损害国家或公司声誉及利益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员工犯重大过失者,情节严重或者态度恶劣的,公司可对该员立即辞退”,及第21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司且不用支付补偿金: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或者多次发生一般违纪违规事件屡教不改的;
2、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的”,公司从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两份通知的内容完全相同,且都加盖了单位公章,只是落款日期有别:单位提交的那份日期为2016年3月1日,而崇某某提交的那份则显示为2016年6月6日。
法官询问原因,陈部长先提交了微信截屏和公司规章制度文本作为证据,然后说道:“截屏可以证明崇某某在微信群里散发谩骂领导、侮辱公司的言论。
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他的这一行为属于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他回京述职时未给出合理解释,并从2016年2月22日起未到单位上班,无故旷工7天。
3月1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打电话让他到公司来领,可他就是不来,并拒绝办理工作交接。
6月6日他到公司来要工资,说其没收到通知书,让我们再出一份当作离职证明使用。办事员在给他打印时,一时失误把日期写成了当天,所以才有了他手里那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崇某某认可微信截屏的真实性,否认其证明目的。称之前从未收到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也未告知或明示过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
单位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页注明: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公司规章制度等,并有崇某某的签字。崇某某认可上面的签字是他本人所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实已于2016年3月1日向崇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已将解除劳动关系情况告知崇某某,故法院对2016年6月6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6日解除。
并认定崇某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不良言论,属于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宏远公司向崇某某支付2016年2月至5月的工资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崇某某又上诉到中院。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员工损害公司声誉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微信发个牢骚,不但丢了工作还得不到赔偿,这太不合理了吧?
法院终审判决后,周围的人都为崇某某打抱不平。其实,本案一裁两审结果相同,可以说明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和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单位提交微信截屏作为证据,崇某某认可其真实性,该证据显示他在群里确实发表了不良言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在公司内、外做出严重损害国家或公司声誉及利益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的条款,法院认定他的做法属于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时宏远公司并未立即辞退崇某某,而只是让他回京说明情况。
在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时,他竟从2016年2月22日起未请假就不来单位了,这无疑为公司辞退他而助推了一把。
旷工在任何单位都是严重违纪行为,一般都规定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在屾宏远工程公司也不例外。到了2016年3月1日还未上班,在已旷工7天的情况下,公司只好与崇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所以,综观整个案件,崇某某在微信群里发牢骚只是导火线,直接引出旷工7天的恶果,最后导致丢了饭碗。
要看具体情况。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违纪,违纪是否严重。是否违纪应当以员工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对员工在微信群或朋友圈吐槽公司领导、同事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是否能够被开除的判定,证据链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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