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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给他人洗钱,银行流水高达1700多万元,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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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给他人洗钱,银行流水高达1700多万元,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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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及妻子李某等人办理的银行卡出售,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合计1700多万元。

被告人秦某从中获取犯罪所得75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银行卡,为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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