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由于互联网为交易双方提供了跨越物理空间的沟通渠道,通过网络协商订立合同条款越来越成为追求交易便捷、降低成本的商事主体的选择。
在案件当中,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比比皆是,也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目前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案件主要证据的比例逐步上升,甚至部分案件中此类证据,特别是微信证据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认定标准,南沙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予以了界定,依据及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并结合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列举了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针对各种证据类型,《规程》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方面作出指引,包括固化证据的形式、使用的介质、展示证据的程序。
同时法院也在立案窗口和应诉送达时专门放置举证指引清单,对于提交此类证据的当事人及时进行指导,减少不规范的举证行为,提高审判效率。
《规程》还对法官采信电子证据的认证过程作出指引。对于通过公证、鉴证可以解决证据真实性认证问题的,引导当事人进行公证、鉴证,而对于没有进行公证、鉴证或者公证、鉴证内容尚不足以证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主要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中当事人的身份真实性、通讯内容的完整性来对证据进行认证。
▌关于微信相关证据《规程》这样说
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官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如何做?
1、法官在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如何确定微信使用者身份?
微信并未强制实名认证,法官在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记录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使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确认。
2、法官如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
(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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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爆料信息层出不穷保护网络隐私权势不可挡哪些属于侵权行为?边界在哪?我们该如何理性维权呢?这篇“网络冲浪安全指南”一定要看!晒晒聊天记录也算违法?原告:黄某被告:刘某2019年6月某日,刘某在湖北某学院贴吧发布包含黄某的照片以及与黄某相关的低俗言论。并通过QQ私聊的方式与黄某进行协商,对黄某提出无理要求。在遭到黄某拒绝后,刘某将聊天记录、QQ、电话号码、姓名曝光。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
一、欠钱微信有聊天记录能去法院起诉吗1、欠钱微信有聊天记录可以去法院起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
微信聊天记录在公安局是可以查到的。公安机关在依法立案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方法来进行侦查,其中就可以调查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逮捕。
建议报警处理的,是涉嫌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
你好,微信和通话不会被监听。前往派出所进行手机卡采集,是公安机关按照标准化信息采集的相关规定,进行的采集等正常警务工作需要,不会对被采集者今后工作与生活造成影响。正常情况下,警察在履行公务时,发现没有携带身份证,无法出示身份证的人员,可以将其带到警务室进行身份验证,按照标准化信息采集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照相、DNA采集等是正常警务工作需要。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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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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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是存在手机上的,如果手机不在(毁损等)了,或者被删除了,就没有办法查了。法院也没有特别的方法查的。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公安机关已完成取证,并依法返还你的手机,那么你的删除行为,就不构成毁灭证据的相关犯罪
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0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0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
逐页截图,打印,开庭时带好原始载体(微信聊天手机)提供给法庭核对。
案情简介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有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21年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其素质低等言语。阿萍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回复阿秀:“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
微信是人们日常交流、沟通的一个平台,很多人都在使用。宏远公司的员工崇某某也经常通过微信聊天,没想到一次酒后在微信群里发牢骚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Hello,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李某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信息。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随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上诉至法
可以联系法院,法院解除冻结后,微信就会自动解封。解除被法院冻结的个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1、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取得保全申请人的同意后,法院可以解除冻结。2、主动履行债务,再由申请人向法院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会解除冻结。3、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如果取得申请人同意,则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4、如果法院冻结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如果由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则法院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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