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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微信公号“京法网事”作者 |袁建华北京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正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很多网友提出疑问?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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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0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0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05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06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
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律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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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慎用微信清理功能可进行证据保全很多人会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长时间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法律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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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四)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
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2、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可以恢复:第一步,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特别注意不要掉了冒号“:”;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
微信证据是否能被认定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是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微信可以让用户与用户之间相互发送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实现即时沟通与对话,但微信并非实名制,微信聊天记录页面显示的主体一般都有昵称,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主体真实性认定难的问题。如果一方要使用微信证据,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当时与其聊天的就是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该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即使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满足“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可以成为定案的证据。举轻以明重,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满足三性更可以成为定案的证据。满足真实性应当是微信聊天记录出自于手机原始载体的原始聊天记录;满足合法性应当是双方打字记录或语音聊天,不能是违法取得的证据;满足关联性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同时要保持微信聊天记录在时间上
法官表示,以往举证配偶出轨,另一方通常提交的是开房记录、“艳照”等,这些取证难度都比较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证据。所以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呢?法官解释,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
现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证据。那么在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应注意些什么呢? 一、聊天的主体身份应当明确。 这就需要将聊天双方的微信详细资料单独截图,在聊天界面中直接点击微信头像,出来的能看见微信号及微信昵称的页面即是。对方不到庭的情况或为防止对方不到庭,就比较复杂了。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双方微信的实名验证信息,或由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劳动者在日常的工作中,使用微信的频率还是很大的,好多公司有企业微信,微信工作交流群,员工与老板的个人微信,微信的出现也是更加快捷方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那么,微信聊天在劳动关系确认中怎么样使用才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呢?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微信的聊天记录如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怎么保存呢?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原始载体通常是指保存当时聊天记录的手机。2.证实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就是该案的对方当事人。寄希望于对方自己承认不太靠谱,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毕竟举证责任在己方。如,能通过对方手机搜索到对方微信号的证据。3.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提交的微信记录要认定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要证明对方即是本案的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
两年前,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张某给朋友李某借了10万元,却没留下欠条,如今这笔钱成了糊涂账。6月24日,张某告李某案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份意外的证据帮张某获得胜诉。 2014年7月,张某接到好友李某的求助称需要借10万元钱建房,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张某将现金37000元交给李东,随后又转账63000元,并没有要对方出具借条,只留下转账63000元的银行凭单。 当年10月,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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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的5个要点当下,微信作为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也可成为“呈堂证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手机截图之后,
在信息网络发达的今天,网络聊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网络聊天软件中,微信稳居社交软件榜首,成为最主要的通讯工具。微信使用的给我们的生活带了很多的便利,也承载了很多重要信息传递的过程。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呢?一、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属性(一)电子数据的定义。2019年12月,《民事证据新规》专门针对电子数据进行了细化。从细化的电子数据范围来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网
微信作为大众使用最广泛的社交软件,每天使用微信的时间多达20小时以上,少则也有个把小时,我们可以使用微信发送语音、文字、表情包,微信成为我们与他人沟通交流非常重要的工具,同时微信还具有转账、支付的资金流通功能,也有相应的转账记录,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这些语音、文字、转账记录便成为我们在法庭上最重要的证据。本文旨在于教会大家如何利用好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一、需要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法律分析: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可作为呈堂证供.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工作生活当中,这也让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增长迅速。. 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让电子交易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获得法院采信,有利于诉讼阶段当事人举证,也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和审判效能。.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以未经公证、不能证明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可以的。1、这个是物证。聊天记录可以做为证据之一,但是不能作为最终处罚判刑的有力证据。记得收集其他有效证据信息。 2、电话录音微信语音转账记录等,觉得有效的证据都可以保留下来,关键时刻都需要用到。 3、只有短信和微信记录,录音没有的话,就需要看具体情况。涉案金额、损失情况等情况。 4、证据只要没有PS过就可以,可以检测出来的,因为你要证明微信是对方的。可以当成参考的。可以作为一部分证据,但是不能作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的一种,所以作为电子数据其中一种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不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能够证明微信的使用人是当事人之一。如果不能证明,则微信聊天记录就与案件无关,自然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微信聊天记录具有完整性。如果是断章取义的聊天记录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
建议报警处理的,是涉嫌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