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二、如何保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果不注意有关问题,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众所周知,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1.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实务中最多的两个问题是:
①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②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鉴于微信是依附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建议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
同时,如果是语音记录应当保留原始状态,使其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2.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首先,通常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会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比如聊天图片前后的文字聊天记录等,与图片记录相结合,从而较为完整地呈现案件相关事实。
其次,不得删除或修改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法院通常会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如果任何一方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删减或修改,对方拿出相反的证据,那么对于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证据的一方,轻则降低法官对该方陈述的信任程度,重则面临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3.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要想既不侵犯他人隐私,又能得到想要的语音证据,微信语音聊天无疑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隐私侵犯,符合合法性要求。
在语音聊天记录过程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以便核实,同时也利于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
微信语音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保存好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 真实、连贯,最好聊天双方对于所谈论的重点争议问题有明确的表态。
4.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由于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
在保存证据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证据建议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和固定。
5.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特点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存证据时除正常截图聊天内容外,还要保存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
仅保存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6. 转账交易记录
包括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此时建议借款人在出借款项前,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二要明确借款用途,备注中注明转账用途;
三要保留好转账记录。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短信、借条等,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综上所述,无论是以上哪种形式的微信证据,均务必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等。
简言之,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要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用于跟对方聊天的那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一定会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设备,但如果对方提出质疑申请鉴定,原始设备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如果发生如下情形,法院一般不会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1. 无法确定主体:缺乏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即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
2. 证据不完整: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表达的意思含糊不清或不完整等。
3. 无法出示电子证据原始载体:手机丢失、聊天记录丢失等。
此外,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取哪方面的内容。
★注:
1. 有关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
2. 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
3.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三、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操作指引1. 关于微信记录主体的认定问题
认定微信聊天主体是否为本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己为微信聊天的主体。如果其认可自己就是微信聊天主体,可以认定其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2) 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是否绑定。如果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可认定为当事人本身。
(3) 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征与当事人特点是否高度一致。
(4) 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 是否有认定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
(5) 是否由当事人自己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
(6) 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
2. 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的资料
有些人在保存资料时,嫌麻烦图省事,只把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予以保存。这时候证据是有瑕疵的,可能无法被采纳,因为其是经过取舍的,不真实,结果往往是别人看不懂聊天记录所要表达的意思,也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什么关联。
3. 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推定
以下微信聊天记录,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1) 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已不利的微信聊天记录;
(2)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
(4)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微信聊天记录;
(5)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4. 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
存在一定可能性可以恢复:
第一步 ,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
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 输入法输入": recover";
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 "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除上述方式由本人自行恢复外,还可以从专业维修人员处尝试是否可以恢复聊天记录。
四、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法庭上,当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
http://nsfy.gzcourt.gov.cn/ssfw/ladj/lazn/2018/07/26100013174.html
附件:调取转账交易记录的操作指引
01
●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02
● 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03
● 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04
● 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05
● 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Excel格式)和“用做证明材料”(PDF格式)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
06
● 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2、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可以恢复:第一步,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特别注意不要掉了冒号“:”;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
微信证据是否能被认定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是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微信可以让用户与用户之间相互发送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实现即时沟通与对话,但微信并非实名制,微信聊天记录页面显示的主体一般都有昵称,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主体真实性认定难的问题。如果一方要使用微信证据,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当时与其聊天的就是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该
法官表示,以往举证配偶出轨,另一方通常提交的是开房记录、“艳照”等,这些取证难度都比较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证据。所以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呢?法官解释,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
正文来源 |微信公号“京法网事”作者 |袁建华北京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正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很多网友提出疑问?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即使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满足“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可以成为定案的证据。举轻以明重,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满足三性更可以成为定案的证据。满足真实性应当是微信聊天记录出自于手机原始载体的原始聊天记录;满足合法性应当是双方打字记录或语音聊天,不能是违法取得的证据;满足关联性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同时要保持微信聊天记录在时间上
现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证据。那么在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应注意些什么呢? 一、聊天的主体身份应当明确。 这就需要将聊天双方的微信详细资料单独截图,在聊天界面中直接点击微信头像,出来的能看见微信号及微信昵称的页面即是。对方不到庭的情况或为防止对方不到庭,就比较复杂了。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双方微信的实名验证信息,或由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劳动者在日常的工作中,使用微信的频率还是很大的,好多公司有企业微信,微信工作交流群,员工与老板的个人微信,微信的出现也是更加快捷方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那么,微信聊天在劳动关系确认中怎么样使用才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呢?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微信的聊天记录如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怎么保存呢?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原始载体通常是指保存当时聊天记录的手机。2.证实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就是该案的对方当事人。寄希望于对方自己承认不太靠谱,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毕竟举证责任在己方。如,能通过对方手机搜索到对方微信号的证据。3.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提交的微信记录要认定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要证明对方即是本案的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
两年前,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张某给朋友李某借了10万元,却没留下欠条,如今这笔钱成了糊涂账。6月24日,张某告李某案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份意外的证据帮张某获得胜诉。 2014年7月,张某接到好友李某的求助称需要借10万元钱建房,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张某将现金37000元交给李东,随后又转账63000元,并没有要对方出具借条,只留下转账63000元的银行凭单。 当年10月,李某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微信是集语音、短信、支付、游戏等功能于一体的掌上通讯工具,大家用微信打车、购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今年1月至7月,桐庐法院科技城法庭共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的5个要点当下,微信作为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也可成为“呈堂证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手机截图之后,
在信息网络发达的今天,网络聊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网络聊天软件中,微信稳居社交软件榜首,成为最主要的通讯工具。微信使用的给我们的生活带了很多的便利,也承载了很多重要信息传递的过程。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呢?一、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属性(一)电子数据的定义。2019年12月,《民事证据新规》专门针对电子数据进行了细化。从细化的电子数据范围来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网
法律分析: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可作为呈堂证供.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工作生活当中,这也让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增长迅速。. 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让电子交易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获得法院采信,有利于诉讼阶段当事人举证,也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和审判效能。.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以未经公证、不能证明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可以的。1、这个是物证。聊天记录可以做为证据之一,但是不能作为最终处罚判刑的有力证据。记得收集其他有效证据信息。 2、电话录音微信语音转账记录等,觉得有效的证据都可以保留下来,关键时刻都需要用到。 3、只有短信和微信记录,录音没有的话,就需要看具体情况。涉案金额、损失情况等情况。 4、证据只要没有PS过就可以,可以检测出来的,因为你要证明微信是对方的。可以当成参考的。可以作为一部分证据,但是不能作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的一种,所以作为电子数据其中一种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不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能够证明微信的使用人是当事人之一。如果不能证明,则微信聊天记录就与案件无关,自然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微信聊天记录具有完整性。如果是断章取义的聊天记录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n《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