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是否无效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
典型案例2005年,北京的范先生为了解决结婚用房,与本单位的一男同事李某(已婚)协商,用李某的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房款全部由范先生承担。给李某好处费2万元,等房产证下来后李某无条件转让给范先生。不久李某申请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了,按照双方的约定范先生入住。
接下来,同事一直以他老婆的身份证有问题为由拖着不办理房产证。直到了2006年12月,红本房产证终于办下来了,而且按照约定,他也把房产证存放在范先生手上。
可之后那同事却拖着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说他老婆不同意卖房。直到2007年底,他提出要再加10万元才肯过户。接着在2008年初,他又提出要再加15万才肯过户。
近日,他已经不再愿意和范先生协商了。“现在该房产市价已经涨到70万,他当然不愿意过户给我。而且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名字,当时只有男方签字,不知道我们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
范先生面对红本房产证和协议书一筹莫展,便来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分析认为:借名购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
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原应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本案中范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无效。
律师提醒:本案中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案例,与经济适用房买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购买后的经济适用房只要符合《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就可以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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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赵某文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某奇、郭某英将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文名下。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房屋买卖限购政策开始于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即京十二条),而赵某文与张某奇的借名买房法律行为发生于2003年1月14日,根据“法无溯及力”原则,2010年的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不能适用于本案发生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原告为夫妻关系,刘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名义产权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借名买房产权归属实际登记的产权人,出资人仅具有债权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备注:(1)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
1、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继承,因为没有产权,他们只有使用权。2、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官,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到标准面积的军队人员。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南宁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4、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
1、可以买卖。2、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1.位置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2.户型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
一、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流程(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
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1、由于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即购房者只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这样一来,银行信贷安全将无法保证,因此,各银行不对5年内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2、而对于5年以上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后,是可以贷款购买的。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主要看抵押房屋的产权,这样,即使出现坏帐等情况,银行也比较容易处理。因此,只要购买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
军队经济适用房继承以及需要办理的手续:一、不对经济适用房交易:需要查验交易房产是否已在部队委员会办理了上市交易审批备案手续,如果已办理,就可以上市交易。1、单位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的证明。2、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确认表。3、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件。二、部队经济适用房继承过户:1、继承公证书。2、房屋权证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4、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不需要缴纳税费,但有一定的手续费。三、不对经济适
退休老人能否按揭购买经济适用房?退休老人按揭购买经济适用房视情况而定,如果男性低于60岁,女性低于55岁就可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就可以。银行按揭购房年龄限制是18周岁以上,男性最高60岁,女性55岁,处级以上干部顺延5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
1、可以买卖。2、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敢买吗?1、我们知道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了解决特殊的社会群体住房问题而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其上市交易有严格的规定、限制。此类政策性住房要解决的是特殊人群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2、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因此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不建议购买。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有什么风险?1、2004年3月,孙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杨某,一周后,孙某和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
经济适用房过户必须交综合地价款吗1、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要进行转让,受让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住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2、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住满5年时间以缴纳契税取得完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2)申请人家庭收入3.6万元以下;(3)无房或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凡具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已购买过房改房的。提交哪些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须提交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者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
杭州明确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处理规程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查处制度,日前,杭州发布了《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杭州依据省、市经济适用住
1、要追寻相应的责任。2、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首先要区分是单位公房还是个人有产权的产权房。产权属于单位的单位公房,个人是没有房产证的。公房出售的福利房,此类房是能够取得房产证的。因此单位福利房到底有没有房产证,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