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与业主因“清理家门口装修玻璃”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上诉案件。
在一审当中,法院认定物业存在侵权行为,应赔偿业主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
楼道杂物堆积,既拉低了小区品质,也埋下了安全隐患,物业履职定期清理,理应点赞,为何最终却落了个理亏?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湖城某小区业主李某,也就是一审当中的原告,因违章搭建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建拆除后,行政执法人员将拆下来的八块玻璃放置在李某所处楼层的公共通道内,由李某自行处理。
2019年1月,小区物业在巡查中发现堆积在楼道内的玻璃,基于消防安全考虑,电话通知李某在一周内将楼道内的玻璃清除,否则物业将代为清理。
当月21日,因李某迟迟未清理,物业公司将其家门口的八块玻璃当作建筑垃圾清理了。
物业方辩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所以物业认为自己不存在过失。
一审时,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李某未放弃八块玻璃的处分权或者授权给物业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八块玻璃当做建筑垃圾清理,属于无权处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某对自己所有的八块玻璃,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八块被拆卸玻璃的折旧情况,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法院维持原判的依据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并不具有行政管理权。
那么,楼道杂物堆积的问题究竟该由谁来管?又如何从“根”上治理?
无论是老旧小区还是新建小区,楼道杂物堆积的现象并不少见,都面临着“反复整治却效果甚微”的尴尬。
许多高层住宅的人家门口都有一排鞋柜,皮鞋、球鞋凌乱地散了一地;而在疏散通道处,则堆满了家里淘汰下来的物品。公共楼道竟成了各家的杂物间!
而在楼道管理问题上,小区保洁、物业和社区是第一责任人;针对楼道杂物堆积,不管是街道还是建设部门,对其都有相应的考核指标。
可是清理出来的杂物该如何处理,一直是社区和物业头疼的事情。
楼道杂物堆积的顽疾究竟该怎么治?
市陌河社区下辖7个小区,每个小区都有巡逻队成员,平时各管一方;如果在巡逻中发现问题,就对症下药,比如杂物堆积的问题,他们就会找到当事人,劝其尽快清理。
由于都是街坊邻居,这样的劝导起到了不错的效果。当然也有不听劝的,这时执法部门就会介入进来。
社区方面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禁止因杂物堆积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可实际起到的约束作用却并不明显,执法部门更不会每天都围着这些不文明现象转,所以想要治理杂物堆积的顽疾,还需更好地进行“小区自治”。
小区自治、社区协治,无疑为根治楼道顽疾开出了一剂良方;而通过社区公约,权利的转让,赋予物业和社区一定的可执行力,也能更好地管理小区、服务业主。
湖州正在制定一部跟小区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未来,像楼道放置鞋柜这样的细小问题,会有更加明确的规范。
来源:聖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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