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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车辆权利情况选择受让债权车辆,受让后又向转让方主张返还责任,法院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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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车辆权利情况选择受让债权车辆,受让后又向转让方主张返还责任,法院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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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原告在网上获悉被告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在协商一致后以80000元购买了一辆粤B×××××号牌的宝马车(X1系列),于2020年5月30日分两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转去共计80000元整,被告在收到原告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取车凭证,后续原告找被告退款时的对话录音也确认了其收取80000元的事实。

在原告支付款项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该车辆的相关资料,但原告取车后随即车辆被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2020粤0304执27687案),被告在出卖车辆时并没有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过户,同时,该车辆并非被告所有,被告无权处分车辆。

我方代理答辩意见:

1、本案并非原告所称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本案交易中,原告、被告价款双方形成了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而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返还合同价款责任,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2、如果原告认为本案合同无效的话,那么产生的法律效后果是应该在要求被告返还价款的前提下,现原告返还质押借款等债权文书原件,以及质押的担保车辆。

3、退一步而言若原被告之间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在本案当中原告是明显知情车主的债权情况以及车辆无法过户等事实,那么根据合同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

所以综合本案来说,原告应当自行承担车辆存在的瑕疵担保的风险,所以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返还价款无任何的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本院认为,涉案《xx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原告不得以有关情况不清晰或其他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有关款项。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该债权,质押物失控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以买卖合同为案由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退回转让款及支付利息,依法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现实生活中,涌现大量贪图便宜二手车辆的当事人在购买债权车后主张向上家追索赔偿,但实际上,明知车辆情况仍选择购买的交易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所以建议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对车辆信息及时向购买方披露,即使出现事故,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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