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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王马玲案:抗拒非法拆迁愤而杀人

问题描述

江苏宿迁王马玲案:抗拒非法拆迁愤而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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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杀人案,它的主角是一名中年妇女,叫做王马玲,被杀的是一名壮汉,而除了这名壮汉,还有6名壮汉被他砍成了重伤,死伤的7名壮汉们都是江苏宿迁一个拆迁公司的员工。

故事源起是王马玲一家居住的房屋被划入了拆迁的范围内,由于王马玲一家拒绝拆迁,拆迁公司的负责人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不断骚扰、折磨王马玲一家,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其家中,辱骂、威胁王马玲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用强力胶水将王马玲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

他们也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

2009年5月30日上午,拆迁公司又来了,此时家中的五口人都是女性,三个未成年,一个老人,有点力气的只有王马玲一个中年女人。

她这次终于忍不下去了。在将女儿交给母亲照顾后,提着一把菜刀,冲出了防盗门,便朝着正在砸门的7名壮汉砍去,最终造成一死六伤。

其后,王马玲被刑拘,宿迁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马玲有期徒刑八年,这个判罚立即在网上引起热议,很多人认为判罚不公,因为王马玲并没有主观上故意杀人的意图,而被害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王马玲家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侵犯了王马玲一家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们的人身安全。

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

律师观点:

拆迁公司,是中国特有的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这样的拆迁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必然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本身的存在就是非法的。

其次,本法第27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如果拆迁公司的逼迁行为情节严重,还会触及刑法,如拆迁公司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被拆迁户,情节恶劣就会触及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

如果拆迁公司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前就强行拆除他人房屋,就可能会触及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规范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您在拆迁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勿盲目反抗,要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不要让王马玲案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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