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东乌木案:国有财产不得占为己有

问题描述

广东乌木案:国有财产不得占为己有
1个回答

木归国家所有,发现者、打捞者由于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可对其给予补偿和奖励。

近日,广东惠州的东江流域,某男子从水中捞出重约50吨阴沉木(乌木),准备销售时被举报,现已经被暂扣,等待进一步处理。

乌木到底归不归国家所有?

首先乌木不属于文物,不属于矿产,也不属于植物化石,但它到底是什么呢?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吗?

要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先搞清楚乌木是如何形成的?乌木又叫阴沉木,并不是特殊的物种,它的形成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自然灾害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乌木的形成一般要经过上千年的时间。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首先此50吨乌木大约距今一千年,从时间上推算大约是在北宋朝时期,这个地方发生了自然灾害导致树木被掩盖。

北宋时期我国人口基本上分布在长江以北,而此处则人迹罕见。乌木的形成具有偶然性,并不是所有的树木被掩盖,都可以形成乌木。

这批乌木有44课,且很粗壮重达50吨,由此可以推断当时受到自然灾害的树木必然是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于现在发现的这些乌木,所以当时遭受到灾害的树木也必然是森林的规模,个人不可能拥有这么庞大数量的树木,这些乌木如此粗壮,必然是自然野生森林,那么结果就是这片森林属于自然资源,就应该归当时的国家所有。

这些乌木是自然森林遭受自然灾害经过上千年轻形成的,是国家财产变相形成的产物,自始至终都是国有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森林属于国家财产,那么森林遭到自然灾害形成的物属于自然衍生物仍归国家所有,而不应该是谁发现就归谁所有。

退一步讲,即使在当时这片森林归某个人所有,现已经经过上千年,已经无法确定是谁所有,则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最后,倘若埋藏在地下的物既不是文物又不是矿产就归发现者所有,那么就意味着除去上述两种的物,只要谁发现谁弄到就归谁所有,将会导致人们投机取巧,甚至造成去挖地道,挖山,挖海,挖河等等,那么将会对环境、自然生态造成极大的破坏,还会助长人们的懒惰不劳而获的思想。

再者,也容易引起权属之争,轻者诉讼不止,重者大动干戈。--逯献旭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