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追砸运钞车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人员梁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上午,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无法正常押运。
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某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仍继续砸车的黄某开了一枪。随后,梁某立即指挥同车人员报警并拨打120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施救,黄某因伤势较重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因梁某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骏安公司主动向黄某家属说明情况并补偿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解读:折中的定性,180万对量刑有重大影响
案发后,东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梁某依法进行逮捕。东莞警方认为,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伤害罪。
那么嫌疑人的罪名是如何认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的解读:
“被害人黄某屡次打砸运钞车,而且确实他的这个攻击力度也还是比较大的,几次三番应该认为是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作为押运人员,对他的这种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应该属于一种防卫行为。
另外故意伤害致死,对死亡结果的话,其实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就是故意杀人了。所以在这一点上讲,又含有一定的过失致死成分,所以公安这个定性呢,他基本上是属于是一个折中的定性。”
除此之外,押运公司与受害者家属双方达成了180万元赔偿。而这一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和判决之前发生,它对案件后续的事态产生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从法律上讲,梁某作为押运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因此对他这个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单位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补偿责任,这个是理所应当的。
至于说赔偿金额的多少也是双方协商的。通常是要在审结之前,把这个钱赔付到位,因为只有这样,检察机关在起诉,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考虑被害人谅不谅解被害人的态度,使被害人得到比较好的补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个对于量刑有重大的影响。”
来源|东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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