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代理人:戴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黄某,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再审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XX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黄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原判认定本案借款、担保、抵押、代偿等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授信及借款合同》、《额度动用申请表》、《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余额抵押声明》、《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履行保证责任证明书》以及放款凭证电子回单、付款回单凭证等证据证明,且上述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均经质证,申请人虽对上述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其抗辩意见的证据。
申请人提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原判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虽然东湖区公证处(2016)赣洪东证内字第XXXXX号公证书于2018年X月X日被东湖区公证处撤销,但是,黄某与林某系母子关系,黄某于2016年X月持林某的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与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黄某有代理权,原审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三、关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黄满香的银行流水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被申请人代偿806233.78元的事实。
申请人提出黄某收到借款后第二天就转给了案外人郭金先,本案系套路贷,黄某根本没有收到借款。经查,申请人及黄某在原审中未提出此主张。
被申请人提出黄某先前向郭金先借了92万元过桥资金,所以黄某收到本案借款后即向郭金先归还过桥资金,并提交了郭金先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表。
综合原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提出本案系套路贷缺乏证据证明。综上,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某,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接春,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负责人:傅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与被告X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
你你需要及时与对方联系交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汪XX与被告余XX追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XX诉称,被告余XX系死者王XX的妻子。2011年1月1日,王XX因经营需要向王XX借款5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王
律师观点分析福建省上杭县XX民事判决书(20××)闽××××民初××××号原告:傅××,女,1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廖××,男,1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福建XX实习律师。原告傅××与被告廖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了担保的抵押人有追偿权,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南昌市,户籍地山西省绛县。2019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XX,系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邓某,初中文化,会计,捕前住江西省南昌县。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9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1日,申请人林某进入被申请人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从事隧道后勤工作。2017年4月7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龙岩市北三环(龙腾路-解放北路)工程项目工地上班站在离挖机约10米处指挥挖机处理断面时,挖机甩斗碰撞工字钢,致其左脚被工字钢压伤。后经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龙岩市劳动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与李某、李某甲、刘某某、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21民初2392号 原告:王某,男,200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述及委托过程:原告杨XX与被告侯XX通过网络认识并恋爱。在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侯XX利用杨XX对其的信任,通过微信、QQ多次向原告杨XX要钱共约44751.4元期间。期间,原告杨XX多次通过QQ、支付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告侯XX归还所借款项,但是被告侯XX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意图继续向原告杨XX借钱。原告杨XX经被告侯XX多次伤害,倍感无助,最后通过咨询联系本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佘某自出生起户口即登记在,系村民,跟随父母居住并承包了土地。虽成年后外嫁,但其户口一直未迁移,仍登记在。2015年因村上某工程项目征收,分配土地补偿费每人的发放标准是50000元,而将佘某作为外嫁女仅分配了40%。佘某认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成员公平对待,应按50000元/人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直接侵害了佘曲的合法权益。被告村委会在决议时未能履行监督、指导责任,自身存在过错应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丘瑞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张XX,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曾XX,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张XX,男,1983年4月5日出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某于2018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灯饰配件(9)”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5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4,该专利迄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灯饰配件。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的形状。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件概述 女方称:男方婚后经常为琐事与其吵打,对其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故现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称: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法律分析认为:女方、男方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两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女方诉称男方有家庭暴力未有证据提供,不予采信,现双方分居生活较短,双方只要互相改正不足,还有和好可能,故女方诉请离婚,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李XX,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某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取得了晋中某公司开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权利人提示付款被拒。咨询了律师后及时在主张权利的有效期内提起了诉讼,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作为原告的北京某公司支付全部汇票款项及利息。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取得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则就需要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就该种法律关系办理结算,汇票的金额有误异议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甲对王某所种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原告王某遂向洮北区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三跃村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2、确认王甲对王某承包的土地无承包经营权。王甲答辩称其在王某承包的土地中享有五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王甲1975年1月25日结婚,由于其丈夫是军人,故户口仍在王某家。1982年,三跃村发包土地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多少赔偿,多长时间做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你们当时借款的时候,有那个借款合同里面有有没有签约过什么走到仲裁委的事情。
律师观点分析马玉竹因与白彩娟、王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8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X,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委托代理人徐金玲,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彩X,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委托代理人冯霞,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跃X,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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