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南昌市,户籍地山西省绛县。2019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XX,系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邓某,初中文化,会计,捕前住江西省南昌县。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9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XX、魏XX(实习),系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南昌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2019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X、肖XX,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新建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2020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邓悦、涂小康,系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雷某,大学本科文化,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20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程XX,系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三部刑诉[2020]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梁某、江某、雷某犯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邓某犯虚开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视频)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邓某、梁某、江某、雷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肖XX、曹XX、魏XX、徐X、肖XX、涂小康、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告人雷某,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西XX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20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程XX,系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三部刑诉[2020]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梁某、江某、雷某犯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邓某犯虚开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视频)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邓某、梁某、江某、雷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肖XX、曹XX、魏XX、徐X、肖XX、涂小康、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控辩双方意见,综合查明的事实、认证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邓某虚开发票400万元是否属“情节特别严重问题”。经查,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赣高法[2020]33号《关于确定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被告人邓某虚开发票400万元,金额远超前述标准,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梁某虚开发票金额问题。辩护人提出梁某从2019年3月底才来帮苏某开车,应将梁某涉及的金额与全案金额进行区分。经查,从证人龙某的证言来看,其2018年12月份到南昌时,苏某就带着梁某来找其,且被告人梁某自己当庭也未就该事实提出异议。故被告人梁某与被告人苏某共同实施虚开发票犯罪,其虚开发票金额应与苏某一致。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邓某、梁某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苏某、梁某虚开金额2亿余元,邓某虚开金额40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邓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6枚,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对其虚开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雷某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共计人民币分别为360余万元、15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分别属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某、邓某、梁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宽处罚;其中被告人梁某、邓某系从犯,依法又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雷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苏某等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江某、雷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二人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二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虚开发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 二、被告人邓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伪造国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 三、被告人梁某犯虚开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 四、被告人江某犯虚开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 五、被告人雷某犯虚开发票,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 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其中苏某十五万元、邓某一千二百元、梁某二万元,均为人民币),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男,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发,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简某,男,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邓某、简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勇、孙某雪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勇。2010年7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温某、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桂1302刑初441号案情特征词:购销合同 | 增值税发票 | 开具发票 | 手续费 | 借条 | 计算机软件 | 转账 | 滞纳金 | 拘役 | 哺乳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男,1983年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南方天网电子科技
裁判要旨 代理记账人员明知种植公司是其借亲戚朋友身份证件注册成立,没有真实交易业务,且销售公司所记账务没有工人工资,没有水电支出,应当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仍接受其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以收购中药材为由,由被告人刘某、张某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先后在孟州市注册了五个种植
审理经过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石某1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石某2、石某3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彭某、曹某2、刘某、卢某、石某4、张某、熊某1、石某5、曹某3、曹某1犯聚众斗殴罪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6)鄂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吴某、石某1、石某2、石某3、曹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可以直接电话到所在法院咨询核对清楚。打字说不清楚,具体来电详细些。为了对更好地帮助你,需要看下你的材料,有理帮你打赢官司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如果是诈骗的话,报警处理,如果签的协议,可以通过诉讼索要
审理经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付某、张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付某、张某及辩护人谢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萧某(另案处理)以深圳市宝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朱某,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报,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县**板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74,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张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因诈骗于2018年3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以涉嫌犯诈骗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明知郑艳雷、X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某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住广东省封开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被留置,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XX,北京市XXX(广州)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春华,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犯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法定刑10年以上,轮奸情节被辩护掉,张某获刑5年,至少被轻判5年以上。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温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吴某、戴某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3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8日由平江县公安局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大学专科文化,原系巧家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现住巧家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巧家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本院决定,由巧
律师观点分析河北保定市蠡县留史皮毛城王某、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案经辩护张某死刑改判死缓辩护人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案件的审理经过、最终的判决结果(死刑改判为死缓)。 被告人王某、张某于2002年6月21日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分别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五年,后因发现二被告人有漏罪未
律师观点分析蔡某、刘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抓,并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周献民,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5日到案,并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
律师观点分析任某、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与彭某预谋后,通过姜某1(另案处理)以246080元的价格购买其他公民名下的联通电话信息,并将其中部分信息以167648元的价格卖给钟某(另案处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王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姜某2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委托代理人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无职业。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斌,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马某、刘某与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沙民初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辰,四川东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梅,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城,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涂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民间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