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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XX公司诉A、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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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XX公司诉A、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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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关于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龚建桥、黄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青山执字第0010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铁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同,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龚建桥,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武汉市江南电器厂职工。 被执行人黄槐英,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无职业。 关于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龚建桥、黄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建桥、黄槐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龚建桥、黄槐英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80,630元,并支付利息58,760.14元(以180,630元为基数,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2、被执行人龚建桥、黄槐英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3年12月13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3、被执行人龚建桥、黄槐英承担案件受理费3,93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677元。现查明,截止2014年2月12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为3,381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建桥银行存款人民币249,982.1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槐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49,982.1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辉 审判员梅祥新 审判员王武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倪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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