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004民初473号 原告A,男,1965年7月出生, 原告A,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A,黑龙江XX律师, 被告A,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A,黑龙江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原告B与被告C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A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A、原告B与被告C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死者A去世后所产生的抚恤金如何分割产生的纠纷,死亡抚恤金是死者A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慰问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不属于死者A的遗产,因此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本案的案由应为共有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A住所地在牡丹江市东安区境内,因此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无权受理此案,此案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A、B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死者王XX去世后的抚恤金104154.36元归原告A所有,因此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为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方面的帮助,带有抚慰死者家属的性质,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属于死者生前的财产,故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属于死者近亲属及其被扶养人的共有物,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所以被告所在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A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汪 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A
律师观点分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刘孝友、鲁守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邳商初字第066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解放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葛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永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广旭,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孝友,居民, 被告鲁守荣,居民,
律师观点分析A、B等与唐山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北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A,男,194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唐山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唐山市XX医院, 住所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各分割父母的遗产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宅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款和置换房屋五分之一份额;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1同被告王某5双方和王某4、王某3、王某2系一母同胞五亲姐弟。大姐王某4、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3、三子王某5、四子王某2。母亲1972年过世,父亲王聚元1997年农历正月去世。父母亲遗产在父亲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刑终234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延安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于淮安市清浦区,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丁XX与被告王X、蒋XX、王X、姜XX、王X、王X、丁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告蒋XX、王X、姜XX、王X、王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依法分割湖塘镇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了实践中少见的转继承和宣告死亡,转继承是法理上的名字,与代位继承不一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转继承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律师观点分析徐某、吴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锡法刑初字第0031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 辩护人陆耀忠,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 辩护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男, 辩护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619号起诉书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 原告:XX,男,汉族,1969年生,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X律师。被告:B,男,汉族,1964年生,住广西武宣县。系台湾居民。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武宣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xxW0BXX3L。法定代表人:B,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X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XX与被告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费70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XX是原告的
律师观点分析(2021)苏0981民初1565号原告:纪XX,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上海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鄢XX,上海XX实习律师。被告:朱XX,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何XX,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原告纪XX与被告朱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褚X1与被告褚X2、褚X3、褚X4遗赠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褚X2、褚X3、褚X4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余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海海事法院依据(2017)桂72民初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崔莉与被告崔燕翔、杨兰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于10月10日依职权追加崔琪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1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田及被告崔燕翔、杨兰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燕、第三人崔琪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胡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X、王XX与被告薛XX、杨XX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卫X,被告薛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返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328213元,返还原告2015年征地补偿款28400元,返还原告王XX过渡费21000元,以上共计377613元。2.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特别授权代理),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X,曾用名陈XX,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X,曾用名王XX,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律师观点分析福建省上杭县XX民事判决书(20××)闽××××民初××××号原告:傅××,女,1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廖××,男,1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福建XX实习律师。原告傅××与被告廖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
律师观点分析魏XX与兰XX、魏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甘0524民初260号原告魏XX,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教师。委托代理人周XX,甘肃XX律师XXX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兰XX,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武山县地税局职工。被告魏X,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居民。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A,男,1956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汉族,1955年生,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1,男,1985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霞,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女,1966年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邱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广西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与李某、李某甲、刘某某、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21民初2392号 原告:王某,男,200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